偷偷挖了一座山 后果:刑事处罚+民事责任
通讯员 白思静
本报讯 近日,经杭州富阳区检察院提起的富阳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法院公开宣判。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缴在案的款项34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连带承担修复非法开采点生态环境的责任。
经查明,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富春街道某山体进行开采,将价值340余万元石料出售牟利。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偷采盗挖造成山体破坏严重,山形地貌改变,有水土流失和其他地质灾害隐患,遂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
办案过程中,该院一方面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政策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朱某某、张某某在检察环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另一方面,加强生态修复评估的工作对接,由属地乡镇组织专家对二被告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以此为依据足额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40余万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朱某某、张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二人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