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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2日

  (2020)浙0102民初2635号  陈浩、刘小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小斐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4536号  杭州彩园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接强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576号  深圳市明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康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838号  义乌市御森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耿金旭与被告义乌市御森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日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6781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5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最后持票人为江苏日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浙0225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日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6民初2818号  李春芽、王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庄振东诉被告李春芽、王丽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26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春芽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庄振东借款本金17 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李春芽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庄振东保全费320元;被告王丽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丽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春芽追偿。本案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016元,由被告李春芽、王丽丽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6民初3568号  乐清市明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远恒文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乐清市明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6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海县远恒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明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乐清市明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海县远恒文具有限公司设备款 80 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 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被告乐清市明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2020)浙0603破21号之一  2020年8月3日,本院根据倪荣民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院查明: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9月27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5笔,合计金额为79499619.28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权催收处置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非现场审议有关表决事项的议案》等报告。2020年10月26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多次联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报告日,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任何印章、证照、财务档案等资料。经管理人调查,截止报告日,管理人接收到债务人资金27063726元,另有对外投资一项,系对绍兴柯桥永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5万元投资。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早已停止了生产及其他经营活动,债务人现无经营场所,也无生产经营所需人、财、物等基本要素。鉴于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决议停止营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相关权利人至今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根据债权申报、审核及资产接管情况,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审理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绍兴驰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568号  李凤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朱良星、陈孝通、李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152号  青田县青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汇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青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青田县青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汇众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700元,由被告青田县青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488号之一  刘冬根、余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日高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刘冬根、余小红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489号之一  叶品忠、麻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伽和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叶品忠、麻晓敏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806号  何静斌、何程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静斌、何程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静斌偿还原告代偿款31806.99元及利息(其中7526.29元从2019年5月23日起开始计算,6235元从2020年1月16日起开始计算,3000元从2020年5月22日起开始计算,3900元从2020年6月23日起开始计算,11145.70元从2020年6月30日起开始计算,均按年利率15.4%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何静斌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何静斌名下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浙C15E8D,车架号为LVZA53P96HC24076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何程文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6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326元,由被告何静斌、何程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877号  袁亚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宝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乘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袁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7959号  林晓明: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6656号

  

  杭州卿瑞贸易有限公司、杨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宇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卿瑞贸易有限公司、杨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6456.94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判令被告杨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3221号  张忠伟、张明刚: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221号原告湖州金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伟、张明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690号  王均海、王银杰:本院受理原告陈贵琴与被告王均海、王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借款利息45000元(利息以剩余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8年2月5日计算至2020年8月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款清);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9点30分在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541号  陈小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亨华、陈小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能耗费、车位费、水费合计13773.56元;2、要求被告按合同支付原告滞纳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2月26日9时开庭,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21民初2077号  蔡超奇:本院受理原告祝明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10破28号之一  2020年4月9日,本院根据潘克冬的申请裁定受理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查明,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裁定宣告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583号  邱挺、张丽华、杜丽雅: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挺、张丽华、杜丽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邱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8471.10元及截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11342.38元、其他费用5015.82元,并支付以本金78471.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张丽华、杜丽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丽华、杜丽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挺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30元,由被告邱挺、张丽华、杜丽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032号  汪再飞、叶阿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再飞、叶阿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再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7275.92元及截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65030.09元、其他费用100元,并支付以本金197275.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叶阿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叶阿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再飞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890元,由被告汪再飞、叶阿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049号  许正标、罗云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正标、罗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正标、罗云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34648.36元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13816.17元、逾期利息40655.84元,并支付以本金334648.3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95‰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许正标、罗云英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许正标、罗云英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葭沚后许小区3幢1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90元,由被告许正标、罗云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81民初6934号  朱伟:本院受理潘江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10月2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5民初632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2月9日上午9:00”,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12-02 2 2020年12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