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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半瓶红酒下去,他又重新回到了监狱

  通讯员 建检 建法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12月2日,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当天,建德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朱某因为醉酒驾驶,亲手“终结”了自己的假释考验期,重新被判入狱。

  事情要从今年11月10日说起。当日傍晚,朱某和好友小傅(化名)一起吃饭,两人边喝边聊,一瓶红酒见了底。到了晚上8点多,有人打电话给朱某,说他负责的工地路灯不亮了,让他去检查一下。

  “喝了酒就不要开车了。”小傅劝说。但抱着侥幸心理,加上对自己酒量和驾驶技术的自信,朱某还是决定自己开车,“半瓶红酒,应该不要紧,反正路程不远。”没想到,刚开出去不远,车子就被交警拦下。经检测,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达到了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看到测出的数据,朱某瞬间酒醒了。他知道,醉酒驾驶,对于别人而言,面对的刑罚可能是拘役和罚金,但对于他而言,却是更为严重的后果。

  原来,2012年朱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他获得了减刑和假释,于2017年8月23日假释,假释期限至2021年4月。这次醉酒驾驶,正是在他的假释考验期内。

  11月18日,建德市检察院以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日,建德市法院对朱某危险驾驶案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判决,撤销此前相关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贩卖、运输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5年3个月2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2日,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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