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3日
(2020) 浙0106民初7368号 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368号原告杭州捞派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1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7474号 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 本院受理原告刘水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7612号 吴宇峰: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612号原告杭州铭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7803号 刘平: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803号原告任蝶娟与被告杭州微拍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下午14:3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7818号 周明君、沈顺良: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818号原告沈卫星与被告周明君、沈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20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4民初4449号 孙方磊: 本院受理原告魏鹏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4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应归还给原告借款528000元并承担相应借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94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催3号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睿宁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作出(2020)浙0104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睿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673号 汤灿尧、华金华:本院审理原告来国明与汤灿尧、华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67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359号 乐务影业(上海)有限公司、黄光金:本院受理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务影业(上海)有限公司、黄光金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4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988号 广州市博尚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尚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13号 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双雅纸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20号 保定白沟新城文兴箱包厂:本院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文兴箱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21号 保定白沟新城初然箱包厂:本院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初然箱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2民初8243号 关于叶青诉谢建华名誉权纠纷案一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谢建华使用微信号keaiqing9477(群昵称为“只看不说")的微信号于2018年在“住在云顶-云顶的乡亲们”的微信群中发表的相关言论贬损了原告叶青的人格,造成了群内成员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谢建华构成对叶青名誉权的侵权,应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建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叶青名誉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案涉“住在云顶云顶的乡亲们”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持续时间为保持致歉声明至不可撤回状态,致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被告谢建华拒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杭州市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谢建华承担。 现本院依据原告叶青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2953号 李建华(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祝庄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诠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李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诠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施救费、赔偿费等费用共计49656元。 如果被告李建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被告李建华承担。 原告杭州诠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临安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182民初2953号 徐旭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周熠化妆品店与你、孙建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判令你与孙建归还损失300972.24元)、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1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182民初3387号 方可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樟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58000元,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5日9时在梅城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初388号 谢常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常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124号 袁阳:本院受理的原告舒服诉被告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967号 王丹、范玉强、高长银、胡丹: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2月24日11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882号 张辉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张辉军、湖南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425号 梁风荣、陆丽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梁风荣、陆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4257号 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唐淑娟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4431号 丁静、莫小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丁静、莫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4256号 钟伟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立雄封包机厂与被告钟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929号 刘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亿森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淼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468号 王昌国:本院受理原告王进星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051号 甘晓锋(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800808031X):原告胡香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481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甘晓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香琪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被告甘晓锋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胡香琪预交,被告甘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6998号 张建庆:原告浙江大祺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362052.08元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本案定于 2021年 3月 10日上午 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5315号 赵新乾:本院受理(2020)浙0502民初5315号原告位国辉诉被告赵新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21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织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584号 陆卫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潘云妹与被告陆卫林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6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云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潘云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453号之二 张新平:本院原告长兴画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平、朱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848号 王万柱: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059号 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应再晓:本院受理原告程丽英与被告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应再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程丽英欠款6032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应再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3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浙江秦铭工贸有限公司、应再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37号 我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浙0781破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华隆纺织有限公司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19)浙0781破3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903民初2103号 称元滨:本院受理原告庄国卫与被告称元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开庭传票。原告庄国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80000元。本案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刘钟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俊、李丽依法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03民初2981号 梁玲芬: 本院受理原告汪钱江为与被告梁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玲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钱江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梁玲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530号 严慧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5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38966.67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其他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82民初7347号 杭州合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8295199W):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杭州合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韩永亮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偿还由原告垫付的赔偿款6500.00元(商业险)及2017年10月02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算至起诉之日为750元)。2、请求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2日14时3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公司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6877号 董服由:本院受理原告林友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