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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4日

  (2020)浙01民再65、66号

  鲍威:本院审理你与钱显忠、方家伦、姚操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两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2495号  林方:原告林必柏与被告项政东与第三人林方、德清汇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顶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请申请书、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鉴定报告、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廷)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4民初4285号之一   杨建玲: 本院受理原告冯敏诉被告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4民初42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5854号  吴承寅:本院受理原告张俊、王银苹与被告吴承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3楼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023号  叶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吴仁根诉被告叶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叁万元)及利息7584.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2953号  李建华(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祝庄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诠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李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诠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施救费、赔偿费等费用共计49656元。 如果被告李建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被告李建华承担。 原告杭州诠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4531号  黄菁菁(临安市锦北街道青年路): 本院受理原告俞海梁与被告黄菁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被告婚生子俞瑞城由原告俞海梁抚养; 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61号之一  2020年11月11日,本院根据温州普典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9日指定温州德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2101室;联系人:潘修邓、毛捷之;联系电话:15888400558、1385885287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1年1月7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民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向本院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債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方面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414号  赵修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赵修华、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302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立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630号  范茂钦、陈爱玉:本院受理原告厉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233号  陈丐林:本院受理原告谢福生与被告陈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632号  钱守一、郑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守一、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4508号  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你与再审申请人褚凌燕与被申请人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桥支行、原审被告平湖市良升液压工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20)浙04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26元,由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平湖市良升液压工具厂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83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桥支行负担。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4624号

  湖州元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624号原告俞树强与被告湖州元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888号

  吴亚萍,女,汉族,1973年2月7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陆家湾村官田圩40号:本院受理原告刘瑾与被告吴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0000元,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6日开始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334号 

  贾巧珍,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联横路20号:本院受理原告钱金根与被告贾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400元,支付利息(以1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03年1月7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为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为365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643号  钱建明,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短兜12号:本院受理原告沈振王与被告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1民破10号之三

  

  (2017)浙0781破1号之三

  

  我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浙0781民破10号、(2017)浙0781破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兰溪阿尔莎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大野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浙江兰溪阿尔莎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大野工艺品有限公司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16)浙0781民破10号之三、(2017)浙0781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浙江兰溪阿尔莎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大野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2390号  冶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方达峰与被告冶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23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冶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达峰货款40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由被告冶鹏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657号  张育丰、陈志薇:本院受理原告蒋根有与被告张育丰、陈志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48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28号

  

  2019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山里人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山里人铁皮石斛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山里人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山里人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18号之一

  

  2020年6月30日,本院依据申请人陈中军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中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中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裁定宣告东阳市中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中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9号  2020年9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铭正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铭正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铭正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铭正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8792号

  俞海涵:本院受理原告杨光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21破34号之二  玉环市人民法院根据孔中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特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特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2020)浙1021破34号公告。浙江特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在2020年11月30日前未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请于2021年1月8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191号;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邮编:317600;联系电话:15088965665、159889023338;联系人:张金谷,陈长辉),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特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由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延期,相应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调整为2021年1月22日9时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21破32号之二  玉环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徐启刚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协盈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台州协盈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2020)浙1021破32号公告,台州协盈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在2020年11月30日前未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请于2021年1月8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玉环市长城街道长兴路191号;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邮编:317600;联系电话:15088965665、15988902338;联系人:张金谷、陈长辉),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协盈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由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延期,相应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调整为2021年1月18日9时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务所的指派函。玉环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0-12-04 2 2020年12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