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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崇贤中队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财物:电动三轮车1辆、变型拖拉机1辆。

  因涉案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或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无法确定,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请上述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持有效证件到本局崇贤中队(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崇杭街109号;电话:0571-86272787)协助调查并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我局将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告 2020-12-04 2 2020年12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