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看天下

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8日

  (2020)浙0723破26号

  本院根据武海峰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凯威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凯威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凯威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5日前,向浙江凯威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凯威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凯威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凯威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7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卢美君,联系电话:0579-86638498)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692号

  康国岭: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新与被告康国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康国岭支付原告胡建新货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康国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153号

  王照艳: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光诉被告王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21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罗福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559号

  郑风:本院受理原告何利琴诉被告郑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利琴代偿款6544元及利息(以654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郑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292号

  傅正花: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英诉被告傅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56100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止的利息为56100元,从2020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另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看天下 00010 法院公告 2020-12-08 2 2020年12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