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8日
(2020)浙0102民初2997号
杭州尚雅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万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4446号
杭州夏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唯尊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4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应支付给原告货款34210.55元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15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155号
李栋良: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容与被告李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076号
浙江新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438号
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宇欣物流有限公司诉你、绍兴明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3874号
临安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玉深诉被告临安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安锦绣山水苑业主委员会、浙江钱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849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1288元(2016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仍按年息6%计。 因临安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临安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8日9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2697号
王嘉凯:原告卿海艳与被告王嘉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27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24号
2020年8月6日,本院根据王快友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系租赁且已经歇业,登记在王快友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浙B3J6M7宝马牌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且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未发现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也未接收到财务账册等资料。截至2020年11月6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720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72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6破3号之一
申请人: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9月30日,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管理人通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仅有登记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没有其他财产,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情况,目前债务人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已知负债合计1807299元,但该公司名下没有财产,无财产用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宣告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宁海县松大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3693号
温州速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兴乐诉被告温州速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8922号
温州市覃盈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凤诉温州市覃盈鞋业有限公司、胡细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14时30分在西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行审212 号
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 0303 行审 212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 年11月12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理字﹝2019﹞7 号行政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行审213号
温州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0303行审2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 月12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理字﹝2019﹞8号行政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行审215号
温州路客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路客眼镜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 0303行审2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温州路客眼镜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行审211号
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 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2020)浙 0303 行审 211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行审216号
温州路客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路客眼镜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 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2020)浙 0303 行审2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温州路客眼镜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行审223号
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行政处理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 0303 行审2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理字﹝2019﹞10 号行政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841号
张伟、邱江玲:温州文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邱江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884号
沈冬青、沈昆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冬青、沈昆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110号
吴加武、温州龙湾状元金万利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区秀银鞋底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190号
文怀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秀云拉丝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浙0303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行审210号
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 0303行审2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年 11月8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6 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016号
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美拉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美拉五金有限公司加工款634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5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2035元,由被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623号
乐清市丹尼欧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锋利工具有限公司、柯志斌、陈蓓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乐清市丹尼欧工具有限公司、浙江鹰爪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锋利工具有限公司、柯志斌、陈蓓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886号
金从水: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裕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从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金从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裕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金从水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从水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袁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035号
夏奇义: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建瑞皮草行与被告夏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08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将定于2021年2月24日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1583号
桐乡市艾弗屹箱包股份有限公司、钱徐峰、蒋萍、嘉兴市来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一洲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艾弗屹箱包股份有限公司、钱徐峰、蒋萍及第三人嘉兴市来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5900号
朱锡武:本院受理原告谭诗杰诉被告朱锡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锡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2328号
江赞:本院受理的原告施金标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菰城法庭(湖州市吴兴区二环北路78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2470号
王伟、徐晓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旭东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0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菰城法庭(湖州市吴兴区二环北路78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2487号
姚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勤耕诉你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0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菰城法庭(湖州市吴兴区二环北路78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052号
邱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杏芬与被告邱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843号
张家港市铭凯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金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1908号
崔结芳:本院受理原告姚文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6号之一
2019年8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安吉杜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委托评估机构对杜邦公司所拥有的车辆、机器设备、部分房屋及构筑物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为493800元;另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评估,估价对象为杜邦公司所有的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工业园1工业房地产(含裝修),房屋建筑面积为18686.9m2及其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总建筑面积为1623.42m2的附属物,估价结果为31788614元;以上资产合计32282414元。截至2020年11月10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金额为75057196.06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56988943.53元。经审计部门审计,杜邦公司股东杜景直接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5923168.24元,股东傳麓桦直接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6606344.7元。杜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裁定宣告浙江安吉杜邦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浙0523民初2508号之一
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吉嘉诚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 0523民初 25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吉嘉诚五金有限公司货款 13696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 136969.60元为基数,自 2020年 7月 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安吉嘉诚五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040元,财产保全费 1245元,合计诉讼费 4285元,由被告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578号之一
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吉双洋海绵厂与被告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吉双洋海绵厂货款 61670.9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 61670.9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安吉双洋海绵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340 元,财产保全费 830 元,合计诉讼费 2170元,由被告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浙 0523民初 2709号之一
刘正勤、张坤华:本院审理原告李再良与被告张坤华、刘正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坤华、刘正勤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 0523民初 27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再良撤诉。案件受理费 28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浙0523民初2791号之一
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湖州每天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吉金泰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湖州每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 0523民初 27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吉金泰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2444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 24445.8元为基数,自 2020年 7月 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湖州每天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展航家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10元,财产保全费 265 元,合计诉讼费 675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浙 0523民初 3310号之一
高红梅:本院审理原告王爱梅与被告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红梅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 0523民初 3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梅撤诉。案件受理费 8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207号
杨士良: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207号原告张爱民与被告杨士良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士良归还原告张爱明借款 10939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 1093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自 2020年 6月2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