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9日
(2020)浙0102民初2871号 郑芝华:原告优享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芝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享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180.1元;二、驳回原告优享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50元,因原告优享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优享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5 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 1800元,减半收取 900元,由被告郑芝华负担 715元,由原告优享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185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838号 余超:本院受理原告马越飞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483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106民初3825号 苏佳伟:本院受理原告黄连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106民初10308号 朱琦: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10308号原告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雪波、朱琦、沈利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9)浙 0106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106民初10311号 朱琦: 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10311号原告张新勤诉被告郑雪波、朱琦、沈利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9)浙0106民初10311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诉前调3139号 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审计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申请事项为:申请对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路与19号路交叉口处杭政储出【2007】18号2-D地块外墙涂料工程中施工方式为外墙平涂的施工单价进行审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开庭事由:鉴定),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208号
朱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6966.86元;二、被告朱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点用费944.25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之后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元,申请费420元,合计811元,由被告朱欢负担。被告朱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破52号
本院根据宁波金品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12日之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8层;联系人:刘建强;联系电话:0574-8719069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5号之一
2020年6月15日,本院根据吴江市桔园丝绸织造厂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就其所负债务长期未能清偿,且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也未收取到破产费用。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管理人关于宣告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裁定宣告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872号
李祖建、李纪银: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953号
杜鹃、陈新强、张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鹃、陈新强、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585号 王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泰鹏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王中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中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泰鹏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项798659.18元;二、驳回原告温州市泰鹏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7元,减半收取5893.5元,由被告王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891号 潘赛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181号 吴建美、徐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370号 仇建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你、林昌华、乐清市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4092号 查惠民: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092号原告湖州原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查惠民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1569号 王发全: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高俊与被告王发全、吴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发全、吴雪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高俊借款本金113800元,并支付利息46200元,合计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430元,由被告王发全、吴雪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2149号 施辉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芬与被告施辉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施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芬补偿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海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860元,由原告张海芬负担930元,被告施辉辉负担930元。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2185号 费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钮海妹与被告费吉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钮海妹与被告费吉林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费宇凡由原告钮海妹抚养,被告费吉林每月支付婚生子费宇凡抚养费 10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费吉林对婚生子费宇凡有探望的权利,原告钮海妹应予以协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另行协商。 本案受理费 300元,公告费 560元,合计诉讼费 860元,由被告费吉林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480号
孙敏: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胖子五金商行与被告殷盛亨、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0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胖子五金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胖子五金商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3611号
赵菊娥:本院受理原告何文聪为与被告赵菊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3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4353号
张亚运:本院受理原告马云龙为与被告张亚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4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518号
俞明华:本院受理原告童金焱与被告俞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整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844号 潘红晓330723197304065374、李伟应330723197303125961: 本院受理原告洪倪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潘红晓归还原告洪倪法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潘红晓支付原告洪倪法借款利息15万元。案件受理费2014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0836元,由被告潘红晓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29号之五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根据陈民伟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陈超水晶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超水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15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陈超水晶公司的管理人。
陈超水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27日前向陈超水晶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陈超水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陈超水晶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陈超水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4505号 郑文兴:本院受理原告陈根水诉被告郑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6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726民初6941号 何玉伟、黄云巧: 本院受理原告钟德秀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94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玉伟、黄云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德秀代偿款 321808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 2500990元按月息0.5%自 2017年 8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717097元按月息0.5%自2018年4月 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5020号
吴建成:本院受理原告陆发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50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4600元及相应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2破7号之六
因王野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第120条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裁定终结王野控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8)浙1023破11号
2018年,本院根据浙江浩雅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裁定:终结浙江浩雅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3577号
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蔡元房粮站集资房2号302室姚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告姚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姚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895.2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计付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总额以按月利率2%计算为限,算至2020年7月12日为14954.9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姚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 浙1003民初3548号 王海: 本院受理原告夏琳奇为与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琳奇借款本金41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息0.9%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38元,由被告王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03民初3730号 程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行 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3643.7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7月21日止的利息、费用共计14029.67元及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17元,由被告程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03民初5635号 朱俊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行为与被告朱俊屹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浙1003民初5635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朱俊屹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87.14元及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2673.9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俊屹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日9时00分在台州市黄岩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328号 陈静雅:本院受理原告王六华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2月28日)。原告要求: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000元,并支付以3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木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124号 谢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云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101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给原告货款共计3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6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