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10日
(2020)浙0726破28号之五 本院根据熊相频的申请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受理浦江万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0月15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担任万博公司的管理人。 万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万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0日前向万博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聪慧、朱国珍;电话:15158030257)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万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万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投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10号之二 因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确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裁定终结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0) 浙1003民初5937号 林米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行为与被告林米德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浙1003民初5937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林米德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53.12元及截止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1512.82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5日9时00分在台州市黄岩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296号 潘文君:本院受理原告程贯亚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程贯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365元,减半收取计 182.5元,由原告2程贯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23民特2388号 本院受理陈晓娟申请宣告杨晓兵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经查:杨晓兵,男,1977年11月 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雷峰乡潘岙杨村7组601号,身份证号码:332625197711205513,于2007年10月18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杨晓兵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7068号 郑连清:本院受理林志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8792号
俞海涵:本院受理原告杨光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