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4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10日

  (2020)浙0102民初5143号  张双全: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张双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适用于简易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5181号  杨英光: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杨英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适用于简易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5184号  袁天锋: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袁天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适用于简易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6245号  张瑞英: 本院受理原告闻国祥诉被告浙江泰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罗荣锡及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撤销(2019)浙0106执5548号案件中执行款分配方案,2、确认闻国祥以剩余债权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782元共同参与执行款分配,并责任执行部门重新作出分配方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7570号   王建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梅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8074号  唐辉:本院受理原告茹明水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2479号  杭州创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四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创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772号  汤志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褚小敏诉被告樊春园、汤志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16号  李永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019号  董林敏:本院受理原告卢波诉被告董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所有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3022号  章金周:本院受理原告吴仁根诉被告章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拾贰万元)及利息53288.11元(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破38号  本院根据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月28日裁定受理了宁波海曙乐都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海曙乐都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1日前向宁波海曙乐都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楼1401室,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胡珂迪,联系电话:18892618565、0574-8728119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海曙乐都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海曙乐都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18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扶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申2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上海鸿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荣捷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荣捷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荣捷特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荣捷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荣捷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376号 

  

  袁超(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7903100215): 本院受理原告赖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7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10378号  江国清(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5706256530):本院受理原告周爱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7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720号  丁昱丹、曹容美:温州淘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昱丹、曹容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422号  许昌市警联物联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昌市警联物联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980号  张昌进、李颖: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898号  苏爱琴、郑芳: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968号  李达杰、胡梅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达杰、胡梅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浙0303民初4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5079号  李荣里、李云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里、李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浙0303民5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10: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5082号  胡智律、王艳龙、胡文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智律、王艳龙、胡文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浙0303民5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172号

  伍锡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曙星与被告伍锡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706号  唐加祥:本院受理原告康文玉诉被告唐加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2742号  徐晨阳: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晨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938号   陈红涛: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红涛、张国霞、桐乡市天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亿源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3576号  王春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春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2029号   刘文斌: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029号原告张海清与被告湖州越泽服饰有限公司、刘文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2960号   湖州织里骄裳童装商行: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96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骄裳童装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3080号   杭州金寓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李生亮: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080号原告吴磊、李秋亚、钱行、吴美珍与被告杭州金寓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李生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3685号   湖州市吴兴区韦博培训学校: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685号原告燕雯与被告湖州市吴兴区韦博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1238号   沈云雨,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舍头50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卫星与被告沈云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云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卫星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1640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6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诉讼费7746元,由原告陈卫星负担1638元,由被告沈云雨负担610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357号  湖州钱记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吉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鑫军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俞礼生、湖州钱记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一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02破11号之二  2020年6月8日,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裁定宣告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12号之二  2020年6月12日,本院根据余星华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裁定宣告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874号  朱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夏林星与被告武义凌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进茂、朱海波、朱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 200000元并从2015年4月8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7196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1年3月23日下午2时30分(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6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30日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邮政编码:321100;联系人:卢美君,联系电话:0579-86638498)申报债权。未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分配,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653号  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静与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晓静货款人民币1835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损失以年利率6%为限),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08元,由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148号   方飚: 本院受理原告张朴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14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朴生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 2018 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方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朴生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费 3000 元。三、驳回原告张朴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740号   黄加强: 本院受理原告项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4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项东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20-12-10 2 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