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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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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11日

  (2020)浙01民初2570号  杭州折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无纸化告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654号  任灿江:本院受理原告何林江诉被告任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852号  广州焦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焦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广州焦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潘贤宏:本院受理原告陶建娣诉被告广州焦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焦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广州焦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潘贤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上午9时3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853号  徐芳、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芳、第三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2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927号  温州邦茗工艺品有限公司、温州金穗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星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邦茗工艺品有限公司、温州金穗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3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74号  杭州源生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湘湖新亭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源生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146号  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一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903民初2153号  林宏访(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方家村):本院受理(2020)浙0903民初2153号原告袁芬平与被告林宏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林宏访向原告袁芬平返还借款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3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对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885号  王邦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5171号  叶盛、马继碧: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并定于2021年2月2日9点31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5261号  林超:本院受理原告池万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并定于2021年2月2日10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4238号  庞军委,庞黎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峰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军委、庞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655号  陈华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华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华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750元,由被告陈华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破2号  本院根据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7日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15日前,向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67号国大大厦三楼;邮政编码:325100;联系电话:0577-67262017;13780161320.139897851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14时30分在洞头区人民法院小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面。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435号   庄孝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5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005号  黄乐君:我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黄乐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011号  翁良法:我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翁良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016号  冯建强:我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冯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72号  王旭彬:我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7620号  王春双、李连三: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7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382号  李启榜:本院受理原告黄清南与被告李启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清南货款80000元,并支付自 2020年7月17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727号  安吉云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蒋小青:本院受理安吉县人民政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48-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501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夏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夏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指定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107号万达广场5号楼1428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064518、18757633308。  金华夏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夏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2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夏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破2-2号  2017年9月11日,本院根据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合计171895445.80元;审计报告显示,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20280746.76元,负债总额755701394.22元,所有者权益-235420647.46元,资产负债率145.25%。本院认为,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足额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裁定宣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080号  黄云满:原告董舍珠与被告黄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黄云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董舍珠归还借款本金148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30000元自2012年8月14日起、本金30000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本金15000元自2012年9月23日起、本金15000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本金20000元自2013年12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金38000元自2013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利息的总和需扣减已支付的5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董舍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74元,由被告黄云满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民初2292号  单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徐仙琴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武义县人民法院310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83破35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伟华织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伟华织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伟华织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东阳市伟华织带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俞士平,联系电话:0579-8662843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820号  郭祖安、郭天平: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滨与被告郭祖安、郭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08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滨撤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张伟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1436号  黄学用:本院受理原告何孙建与被告黄学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14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春明撤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6801号  张云朋,(住河南省兰考县仪封乡蔡园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202056658):本院受理原告肖德利与被告张云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交付原告货款683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9日9时开庭,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1125破1号之一  2020年6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吴来荣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可变现资产总额为10401元,实际负债合计3553306.88元,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管理人以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宣告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宣告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4民初1842号

  朱合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公司、朱合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347号  潘冬方、潘雪英:本院受理原告余华明与被告潘冬方、潘雪英及第三人胡薇君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华明货款损失人民币32352.64元。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170元,由被告你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2500号  陈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武雪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原告武雪与被告陈伟伟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409号  张如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如前、张林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如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594.53元、利息11138.06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林广对被告张如前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张林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如前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张如前、张林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578号  池列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列民、斯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池列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3768.98元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11580.29元,并支付以本金43768.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斯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斯建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列民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840元,由被告池列民、斯建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579号  朱富国、周海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富国、周海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富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321.8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9日的利息10498.46元,并支付以本金49321.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周海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海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富国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朱富国、周海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774号  王利萍、王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萍、王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利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319.24元及截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34971.95元、其他费用111.60元,并支付以本金99319.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王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利萍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640元,由被告王利萍、王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3民初2292号  王利基:本院受理原告郑雨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3民初22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6987号  邵道强:本院受理程如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12月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民初7035号,内文开庭时间“2021年2月24日9点00分”应为“2021年3月24日9点0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12-11 2 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