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2年后,前妻要求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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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2月8日
地点:临海市法院
刘先生跟前妻已经离婚12年,但他没想到的是,自家土地被征用后,前妻还会上门要求分钱。
刘先生和王女士于1996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00年,刘先生一家承包了本村一块一亩多的农村承包地进行耕作,并领取了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2006年,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王女士的户口便从刘先生家迁出,在同村单独立户。自此,王女士不再参与该地的耕种。
2018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这块承包地全部被征用,刘先生也因此拿到了16万元土地赔偿款和2万元青苗补偿款。王女士知道这件事后找上门来。她认为这些年来自己对承包地未有耕作或投入,2万元的青苗补偿款没资格要,但土地承包权证上登记的是刘先生和他母亲、自己、女儿4个人的名字,承包土地补偿款自己也应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对王女士的说法,刘先生觉得莫名其妙。“虽然这块地是2000年承包的,但在土地承包制改革之前,这块地就是我家祖上传下来的。”刘先生称,王女士既然跟他离婚了,就不再是他家的人,土地补偿款跟王女士没有任何关系,也别想从他这里拿到一分钱。协商不成,王女士便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王女士虽然已与刘先生离婚并从原户口迁出,但离婚后仍立户在同村,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既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更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涉案的这块承包地,其土地承包权证上有王女士的名字,同时,王女士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任何权益,故她有权享受该笔土地赔偿款的相应份额。
近日,法院判决刘先生应返还王女生土地补偿款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