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14日
(2020) 浙0726民初1638号 黄成成、黄姗姗: 本院受理原告傅韩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63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傅韩晓借款本金 100000 元并按月利率 1.5%支付自 2016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傅韩晓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4269号 王友玲:本院受理原告金澜诉被告王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26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王友玲立即支付货款计人民币185238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7日9时00分在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02破14号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28日裁定受理衢州高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衢州高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11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衢州高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衢州高秦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衢州高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5日前通过邮寄方式向衢州高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申报材料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专门邮箱下载,邮箱用户名:qzgtzqsb@163.com.密码:zqsb1234,债权申报材料寄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1109室,邮政编码:310000,联系电话:18818207952,联系人吴律师)。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司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衢州高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衢州高秦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动的,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628号 赣州宏玺矿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海悦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1021破40号之一 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已构成破产原因。2020年9月4日,经债权人周法成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受理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的调查,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信息,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65648元,而本案目前的破产费用为860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因债务人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请偿全部债务,应宣告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12月9日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债务人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停产已久,根据债权及资产审核情况、已严重资不抵债,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现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破产,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玉环市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769号 卢海珍:本院受理原告解美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美丽货款3551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公告费 560元,合计 6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645号 徐华丽:本院受理原告周燕青与被告徐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华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燕青货款人民币 30612元及支付自 2020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4143号 祝姜波(3308811993****2319): 本院受理原告赵月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3月7日)。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1961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8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