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14日
(2020)浙0102民初740号 梁卫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卫兵、梁庆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98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梁卫兵、梁庆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1722号 杭州微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1722号原告干承来诉被告杭州微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723号 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1723号原告干承来诉被告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5735号 贺徐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8317号 汪雪芳:本院受理原告顾金泉诉你方与葛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8775号 中保人力资源(嘉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傅勇强诉被告中保人力资源(嘉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笕桥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148号 詹恒海:本院受理原告叶斌与被告詹恒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349号 王趋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趋雪、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57号 江腾:本院受理原告林岩松与被告江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630号 扬州市七色之梦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七色之梦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63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842号 义乌市懿航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对原告耿全旭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懿航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8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893号 来红刚:本院受理原告周灿贤诉被告来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4日下午14时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29号 保定白沟新城初莲毛绒玩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初莲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48号 吴曦:本院受理原告金鑫诉被告吴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72号 杭州蜥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彭照松:本院受理原告金剑红诉被告杭州蜥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彭照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2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115号 广州市悦枫优品化妆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悦枫优品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195号 杭州金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霍迎军诉被告杭州金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申2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盛军海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盛军海对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中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5日前向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138号;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0574-6265210,13626806785;联系人:杨城晨]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10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60号之一 2020年9月22日,本院根据绍兴兴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就其所负债务长期未能清偿,且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也未收取到破产费用。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管理人关于宣告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裁定宣告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159、6160、6162号 常州强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爱娟、李小敏,姚鹏陆分别起诉你公司及武庆端、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159、6160、61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千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郑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茂艺、林士华(若以上两人无法参加陪审,则由下列人员依次递补:汪文卿、王施施)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十点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初2889号 嘉兴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延贵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嘉兴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延贵款项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30元,由被告嘉兴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02民初2891号 杭州有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有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0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有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有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杨海清货款495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杭州有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有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424民初3696号 徐建芳、徐金生:本院已受理原告海盐广源包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徐建芳、徐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栽定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 0503 民初 1096 号 吴国宏,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夹塘村姚天兜25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吕炜与被告吴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国宏返还原告潘吕炜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0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7日起,按以上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吴国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3800元,由被告吴国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1378号 湖州南浔悠然地板加工厂、张群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勇军与被告湖州南浔悠然地板加工厂、张群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南浔悠然地板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勇军工资款54890元; 二、被告张群兴对被告湖州南浔悠然地板加工厂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10元,由被告湖州南浔悠然地板加工厂、张群兴共同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23破13号 2020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移山浙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兴移山浙江公司的管理人,新兴移山浙江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5日前向新兴移山浙江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189号7楼;邮政编码:31330;联系电话:1826726578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兴移山浙江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13号 徐华、陈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华、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华、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 (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为17098.51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6.8875‰加收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4890元,由被告徐华、陈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194号 李欣:本院受理原告葛国荣与被告李辉、李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葛国荣撤诉。本案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1970元,由原告葛国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4213号 张辉:本院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张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一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浙0702破27-2号 申请人: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9月25日,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次破产清算中,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之规定,相关主体可在程序终结后依法向该公司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破49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5067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别墅2幢金兰律师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68828301。 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2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荣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二楼调解室(审判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31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金东区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七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8日指定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金华市七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七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月18日前,向金华市七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07号万达广场5#楼14层,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064628、18757633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七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七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七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43号 查伟民: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4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查伟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长大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2340号 李林标: 本院受理原告朱宏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34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林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宏干借款本金69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朱宏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603号 于子华:本院受理原告张雅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60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雅姣借款本金155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