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16日
(2020)浙0102民初3197号
蔡东炜、张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1982号
叶继周、吴卫媛、毛碧游、吴礼花、叶继清、季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继周、吴卫媛、毛碧游、吴礼花、叶继清、季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991号
叶表军、叶明才、陈彩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表军、叶明才、陈彩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浙010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988号
蔡周超、陈慧玲、叶敬省: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周超、陈慧玲、叶敬省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浙01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227号
王卓能: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8227号原告邓飞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143号
诸华、朱前城:本院受理原告陈宝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511号
华峰:本院受理原告颜章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212号
杭州嘉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8212号原告邵群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901号
杭州馨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海燕与被告杭州馨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杭州馨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杭州馨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杭州馨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海燕租金及占有使用费7833.33元(暂算至2020年12月3日此后至案涉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5000元/月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166元,被告负担17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2277号
金秋伟(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保锦路46号):本院受理原告沈兴华诉被告徐勇、第三人金秋伟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兴华227400元。 二、驳回原告沈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92元,由原告沈兴华负担2481元,由被告徐勇负担4711元。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3899号
王永祥:本院受理原告江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5日9:00分在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03破5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15日前向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 号宁波国际金融中心A座10楼,联系电话:15888178364, 联系人:董小蕾)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2破4号之四
申请人: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9日,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已由管理人执行完毕,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初686号
陈王祥:本院受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CHRISTIAN DIOR COUTURE)与陈王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5112号
夏渊、张国汉:本院受理的原告湛清福与你们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561号
汪昌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三形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昌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破3号之四
因《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四次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裁定终结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33号之三
因《浙江狮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裁定终结浙江狮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33号之八
申请人:浙江狮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0年12月2日,浙江狮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麒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苍南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7)浙0327破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狮麒公司破产,并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17)浙0327破33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狮麒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现狮麒公司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提请裁定终结狮麒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认可的《狮麒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分配完结,故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苍南县狮麒公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4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温州欧信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1日前,向温州欧信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层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蒙蒙、季声亮;联系电话:13757719168、13968890939)。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422号
冯益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冯益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826号
包宣静、包如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宣静、包如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056号
方嘉峰、方加春、方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方嘉峰、方加春、方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民终2702号
海盐翔鹏物资有限公司、陈爱梅、刘岳龙:上诉人钟金生与被上诉人金朱平、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海盐支行、海盐翔鹏物资有限公司、陈爱梅、刘岳龙、海 盐凯银担保有限公司、朱凯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 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 2020 )浙04民终270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4民初 547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钟金生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钟金生;钟金生预交的二 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464号
嘉兴市经开红翻天川菜馆: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诚亮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2412号
张桂强: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故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4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418号
姚惠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良与被告姚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还款 19500 元。2、借款之日起按农业银行利息计算,主张要利息 450 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 时00 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101号
于长贵、薛琴:本院受理原告汪文人与被告于长贵、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长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汪文人借款17.45万元。二、驳回汪文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于长贵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541号
吴斌:本院审理原告孙国宏与被告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一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10-2号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浙07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的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浙0702破10-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破产。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50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162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
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派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29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联谊润滑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8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联谊润滑油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联谊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月15日前,向金华市联谊润滑油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585号环球商务大厦二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4983、138679711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联谊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联谊润滑油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联谊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732号
马朝利、吴美爱:本院受理原告舒海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6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4206号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铭盈汽摩配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铭盈汽摩配有限公司71000元。案件受理费175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57元,由被告王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57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3712号
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治路70号陈丹青: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告陈丹青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陈丹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947.6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计付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总额以按月利率2%计算为限,算至2020年7月12日为6729.2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丹青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催104号
台州市路桥旭程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台州欧顿泵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3895333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催105号
台州市路桥旭程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台州欧顿泵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3895334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193号
林海兵:本院受理原告毛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特2156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叶蓓申请宣告叶太森失踪一案。申请人叶蓓称,2000年初,叶太森以外出打工为由从家中出走,不久之后就失去联系,此后20年时间内杳无音讯。下落不明人叶太森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叶太森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叶太森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叶太森情况,向本院报告。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22民初2352号
李剑强、张森峰、李晓芳、李坚文、奚赛娜、朱凯杨、尚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被告李剑强、张森峰、李晓芳、李坚文、奚赛娜、朱凯杨、尚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12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33873.65元,并从2020年7月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778125‰另行计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张森峰、李晓芳、李坚文、奚赛娜、朱凯杨、尚秀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808元,公告费250元,均由被告李剑强、张森峰、李晓芳、李坚文、奚赛娜、朱凯杨、尚秀珍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