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培训机构经营者因择校“关系费”闹上法庭
法院:不法收入,收归国库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江萱
本报讯 近日,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吕伟与朱杰闹上法庭。就在两人争执不已时,法院宣布,案涉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这是怎么回事?
吕伟与朱杰各自经营着一家培训机构。因为每天跟学生家长打交道,他们知道家长都想让自己的孩子读名校,但苦于学区不符合等因素达不到入学条件。两人觉得,这其中有发财的门道,于是找到了另一家教育机构负责人黄武,让他找找门路。
黄武打包票说自己“有关系”,“绝对能办成”。之后,黄武找到他的朋友曾某,两人一拍即合,随即开始通过吕伟、朱杰向多名学生家长收取帮助入名校的“关系费”。吕伟、朱杰本为牟利,在黄武报价的基础上,又向学生家长加价,从中赚取差价。
但事实上,黄武、曾某并没有所谓的“关系”,两人的想法和吕伟、朱杰一样,就是“捞钱”。想要入学的家长们,当然没能读上名校,随后东窗事发。
见黄武、曾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抓,吕伟怕自己受牵连,便向他经手的3名家长退赔了5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之后,法院判决黄武、曾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10年,均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对吕伟、朱杰,公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两人不起诉。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原来,吕伟、朱杰并没有就此罢手。吕伟觉得,自己退赔52万元吃亏了,要求朱杰返还他通过朱杰转给黄武的“关系费”,并将朱杰告上杭州江干区法院,要求返还44.5万元。
对于吕伟的诉求,法官认为,本案双方均确认案涉款项交付的目的,是用于为不符合入学、转学条件的学生违规办理入学、转学所需,双方对于实际请托事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实属明知,也知晓各自流转的款项用于不正当用途,因此案涉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依据合同法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据此,法院发出民事制裁决定书,认为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鉴于原告吕伟已将其从家长处收取的款项全额退还,法院决定对被告朱杰从中获利的款项予以追缴、收归国库。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