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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破局?

满足这个情况,可以向股东执行

  本报记者 高敏 张宇洲 通讯员 张佳莹 李晴 项旭 

  “我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我只是股东,公司欠钱凭什么要我负责?……”近日,台州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发出了“灵魂拷问”。经法院释法说理,两人最终各自履行了欠款。

  投资人成被执行人

  2017年4月,某宠物用品公司向台州某材料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颗粒。2019年2月,双方结算确认,宠物用品公司还拖欠材料公司货款10余万元。之后,材料公司将宠物用品公司起诉到椒江区法院。

  同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宠物用品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由于被告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材料公司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宠物用品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于是书面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宠物用品公司的投资人薛某为被执行人,并提供被执行人企业工商公示信息一页,证明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薛某为公司的投资人。

  经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属实。由于宠物用品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投资人薛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宠物用品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法院于是追加薛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对该案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追加裁定后,迫于法院执行压力,薛某主动履行了货款。

  她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去年年初,崔女士从供货商周先生处拿了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由于双方是熟人,按照老规矩,周先生先记了账。

  然而,眼看着约定的2个月还款期限已过,崔女士公司传出了经营不善的消息。周先生于是一纸诉状,把崔女士的公司告到了临海市法院。2019年9月,该院判决公司支付周先生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判决后,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货款,且于不久后倒闭,无力偿还货款。周先生随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于是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是今年9月,崔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崔女士名下的房产将被查封。

  对于自己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事,崔女士觉得莫名其妙。“我名下的公司是没有履行,判决也没有错,但我作为股东,个人的财产为何也要被执行?”

  原来,申请执行人周先生发现,崔女士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没有财产偿还货款,但崔女士有能力履行,于是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崔女士一人。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崔女士又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裁定将崔女士追加为被执行人。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从事何种工商业经营活动,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方受法律保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尽量避免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否则即可能因无法举证不存在财产混同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公司债务。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破局? 2020-12-17 2 2020年12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