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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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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17日

  (2020)浙0102民初1820号

  王永杰:本院受理原告彻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102民初 1829号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诉王强、管凌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551号

  马大兴、杭州大兴酒类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尊道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偿还款项并支付逾期还款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043号

  杭州悦容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8043号原告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139号

  闻国锋:本院受理原告郑利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209号

  李向华:本院受理原告强连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 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 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07号

  温方文、三明市尚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梁与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温方文、温华文、陈国金、黎东明、孙惠娟、刘伟文、王凌娜、三明市尚诚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定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845号

  广州斯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群与被告广州斯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877号

  扬州卡哇伊玩具礼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扬州卡哇伊玩具礼品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商品行为;被告扬州卡哇伊玩具礼品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驳回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7元,由被告扬州卡哇伊玩具礼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8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899号

  王红珍:本院对原告戴新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给原告戴新华剩余押金1174.9元;被告王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戴新华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戴新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红珍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059号

  张玉根、张芬琴:本院对原告张龙兴、傅爱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根、张芬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龙兴、傅爱莲借款本全3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8日为288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玉根、张芬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龙兴、傅爱莲公告费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3121元,由被告张玉根、张芬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099号

  临沂忆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忆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做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884号

  罗昌盛:原告纪均发、黄强、董兴杰、沈耀明诉被告罗昌盛、罗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273号

  杭州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艳与被告杭州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310号

  深圳市亿润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祥瑞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祥瑞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代付差旅费5723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给原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深圳市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祥瑞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保全申请费592元,合计1207元,由被告深圳市亿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385号

  广州资颜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资颜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驳回原告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77元,被告广州资颜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323元。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732号

  浙江龙胤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争光与被告浙江龙胤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203破5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宁波好帮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好帮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20日前向宁波好帮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8408880、13506699046;联系人:段彩月、俞吉玲]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好帮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好帮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12606号

  陈博:本院受理杨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681民初12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65号

  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任玉林申请温州市万富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市万富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月12日前,向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机场大道5062号德恒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雨昕,电话:18557706920,蔡京,150575955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万富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22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市万富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破29号

  2016年6月24日,本院根据浙江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宣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宣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116号

  王少东、许俊峰:本院爱理原告李小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712号

  吴成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洞头鑫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26破2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大都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0)浙0326破28号,并于2020年12月10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大都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6日之前向温州大都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陈聪1586875100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大都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107号

  吕刚:本院受理原告孙喜诉被告吕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3249号

  王刚、曾霞: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349号原告湖州金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与被告王刚、曾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3342号

  宋刚: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342号原告沈银坤与被告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3352号

  邱宋: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352号原告陆晓芬与被告邱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5671号

  孟利强: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5671号原告俞咪咪与被告孟利强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常溪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822号

  叶海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蔡崇信公益基金会与被告贵州基一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基一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蔡崇信公益基金会退还的货款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计45万元;

  二、被告叶海军对被告贵州基一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880元,由被告贵州基一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叶海军共同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098号

  费水章、张五毛: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建平与被告费水章、张五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4000元及利息(以64000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 、判令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3月22日14时00 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52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1065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十七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46795276。

  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香蝶百合种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9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裕霖木雕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裕霖木雕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裕霖木雕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东阳市裕霖木雕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俞士平,联系电话:0579-8662843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672号

  吴艳萍:本院受理原告邵乐田与被告吴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吴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邵乐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6日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5月5日止为90000元,之后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50元由被告吴艳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708号

  许璀:本院受理原告邵仁杰与被告许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许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邵仁杰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许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795号

  陈依晓:本院受理原告沈桂香与被告陈依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依晓支付原告沈桂香货款76000元及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20-12-17 2 2020年12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