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21日
(2020)浙0106民初6942号
张惠花、浙江银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莲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285号
浙江中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怡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46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快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快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款项4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快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费1000元及律师费3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2元,保全申请费2970元,由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791号
浙江空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开兴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浙江空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279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533号
保定白沟新城东鑫箱包厂:本院对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东鑫箱包厂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玩具一Jett(机器人形态)》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东鑫箱包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5000元;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2元,由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东鑫箱包厂负担1288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548号
中山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山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商品行为;被告中山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00元;驳回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7元,由被告中山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8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042号
陈龙:本院对原告孙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超借款10000元;二、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超公告费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053号
陈龙:本院对原告付志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付志昆借款20000元;二、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付志昆公告费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00号
郑昕鹏、杭州秉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杨留鑫诉你、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480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562号
宁波亚华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禹通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宁波亚华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禹通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货款375926.56元;被告宁波亚华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禹通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以375926.56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532元,由被告宁波亚华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破63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林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林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林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向宁波林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0574-87817122,马恺羚)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www.hightac.com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中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林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林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林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1年2日20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破70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巨齐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市远景印刷有限公司(“远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3日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远景公司的 破产管理人。远景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向远景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月湖金汇小镇崇教巷17号,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10;联系电话:18668810129,李书弢律师)书面申报债权。申报时请说明债 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申报材料表格请联系李书弢律师:联系电话18668810129获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 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远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上午9:00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946号
刘廷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义支行与被告刘廷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152号
黄河:金忠义与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365号
陆克祥、郭晓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七号银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020号
郑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郑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11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073号
郑美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郑美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11日10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071号
周琼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周琼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11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990号
潘建兰、张阿香:本院受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史佳俊、潘建兰、张阿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89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949号
包刚成、潘秀红: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苗与被告包刚成、潘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包刚成、潘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返还张金苗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款清,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8030元,由包刚成、潘秀红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3破2号
因债务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本院认可并按方案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472号
尹健:本院受理原告代双喜为与被告尹健、补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9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064号
张伟健、蒋浩如:本院受理原告汪军林与被告张伟健、蒋浩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材料费肆万零玖佰元整[40900元),并赔偿总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010号
杨显弄:本院受理原告朱惟峰与被告杨显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60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显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惟峰货款35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245号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本院受理原告胡拉拉与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退还原告胡拉拉装修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24号之二
因浙江浩鑫电气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裁定终结浙江浩鑫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