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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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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23日

  (2020)浙0102民初1121号   陈伟:原告李跃华诉被告赵燕、第三人陈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4253号  杭州快活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詹庭发、史生水、黄利雷、黄华杰、何莉莉:本院受理原告殷丽、胡菲、刘志红、洪紫林、宣烨、裘秀群、陈夏、翁童、陈颖、黄琼诉被告杭州快活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詹庭发、史生水、黄利雷、黄华杰、何莉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5169号  钟选政: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君与被告钟选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5576号  包培芬、刘伟国:本院受理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培芬、刘伟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适用于简易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420号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8420号原告上海乐相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7180号   陈民:本院受理原告戴显进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5022、5024、5025、5026号   何建强: 本院受理郑鑫诉你与蔡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5022、5024、5025、5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8503号   杭州佰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诉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6741号  杭州石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合威置业有限公司: 你方与原告刘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242号  胡力斐:本院受理原告叶珊珊诉被告胡力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快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114号  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军诉被告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通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7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087号  浙江中商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商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摩尼卡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126号  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娄瑞杰诉被告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变更后):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196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依约支付16600元租金及3000元押金,3月29日原告被被告方通知退租,被告承诺返还租金押金,原告于5月被迫搬离,后多次找寻被告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3102号  王玮:本院受理原告汪悦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6000元及利息36720元(要求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3647号  莫国建(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龙族村):本院受理何忠平与莫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235号  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骆驮(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127民初3023号  夏晓华、夏发根:原告汪小根与被告夏晓华、夏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27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2117号  如东县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0)浙018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如东县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62212.5 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33元,减半收取计41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3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08 元,由被告如东县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2019)浙0206破25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元。在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经本院执行,资产处置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之后审查结果,管理人经审核,截至2020年9月18日,获得确认的债务总额为1807348.61元,并对被申请人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核查,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仅为现金51468.37元,无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清算期间,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之申请,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6破28号  2019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星特线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宁波万挺机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星特线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宁波星特线缆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终结宁波星特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6破8号  2019年5月22日,本院根据宁海县新源灯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县新源灯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海县新源灯具有限公司资产合计499647.60元,负债合计1983111.55元。本院认为,宁海县新源灯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宣告宁海县新源灯具有限公司破产。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03破36号之一  2020年11月24日,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管理人称,截止2020年11月24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数千元,实际清偿零元,另预计发生破产费用数万元。根据管理人调查了解,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公司已于2014年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已多年未开展经营活动,员工也全部解散;债务人的财务账册及有关资料也未移交管理人,债务人现无财产可供用于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经管理人对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未发现该公司名下可供分配的财产,故现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裁定宣告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1030号  付启臣、刘海英、付绍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分华诉你们、被告付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21年4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董文锐、人民陪审员吴旭金、吴静静(替补:陈旭东、陈华玮)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乐清市鹏达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14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编:325000;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88699006、13757720722;传真:0577-8869900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2:3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瑞得利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14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编:325000;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88699006、13757720722;传真:0577-8869900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3:3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727号  朱晓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3696号  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徐建芳、徐金生:本院已受理原告海盐广源包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徐建芳、徐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4873号  潘永东(330324197903246817):本院受理原告张巧云诉被告潘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潘永东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民初6023号  张成岗(330824197410287212):本院受理原告庞建军与被告张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成岗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3688号  屠阿坤、董红:本院受理原告徐惠水诉被告屠阿坤、董红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董红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3民初368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告屠阿坤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3民初3688号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3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1990号  潘炯(330482198010080032):本院受理原告纪道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 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4289号  刘际翠:本院受理原告沈杰与被告刘际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3652号   蔡雨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被告蔡雨刚、郑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02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4789 号  金传吉: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789号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金传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金传吉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3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758号  合肥敬搏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薛宏彬诉你和浙江瑞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被告浙江瑞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证据及鉴定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2588号   吉林达霖商贸有限公司、丁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云峰莫干山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达霖商贸有限公司、丁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吉林达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云峰莫干山地板有限公司货款238355.9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 238355.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875%,自2020年7月3日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丁烨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丁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达霖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浙江云峰莫干山地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335元,由被告吉林达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丁烨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自公告之后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826号  张明德:本院受理原告宋金华与被告张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明德返还原告宋金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本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5万元本金自2020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宋金华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3310元,由被告张明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7破13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对被申请人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5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94号四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一珉;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25日下午14:0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破32号  本院根据武义县茭道完美纸箱厂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7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26日前,向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908号  郑健:本院受理原告朱宇为与被告郑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6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430号  郑厚光:本院受理原告兰生福与被告郑厚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11988元整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5012号  陈运达:本院对原告陆迪华与被告陈运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运达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陆迪华货款266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116元,由被告陈运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847号  黄金慧:本院受理原告汪梅芳与被告黄金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6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间拆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之日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 15 日和 30 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0-12-23 2 2020年12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