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23日
(2020)浙0784民初5055号 喻陶陶:本院对原告应拥军与被告喻陶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喻陶陶在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原告应拥军货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950元,由被告喻陶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6786号 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大伟、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卢大伟返还执行保证金2909.59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1.6%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1日下午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424号 周忠明:本院受理原告任以光与被告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7500元,2015年曾还利息10000元,合计107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 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 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4破17号之二 2020年11月18日,本院根据台州科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止2020年12月17日,共有35名债权人申报35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32853314.76元。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尚有剩余拍卖款10619848.33元,此外再无其他财产。本院认为,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破产。仙居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5破1号之二 因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裁定宣告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了管理人提交的《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0日以《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为由,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终结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云和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2破2号 2018年6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同破产清算程序经债权申报、审核确定的普通债权人人数为217户,债权金额为260011989.49元;劣后债权人人数4户,债权金额为184746505.37;职工债权人人数为3人,职工债权金额200417.93元。而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除目前披露的对外债权(韩国、印度催收可得分配款项及对锦韵公司7974400元权利主张)之外,无其他资产,资产显然远低于负债金额。本院认为,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缙云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2破7号 2018年8月16日,本院根据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破产清算程序经债权申报,审核确定的债权人人数为46户。债权金额为16010173.51元。另,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职工债权人人数为190人,职工债权金额5936042.92元。截止目前,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的破产财产经变价、处置为10991513.26元(该款项包括破产财产变价所得款项,以及继续经营期间的收入所得款项)。本院认为,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管理人申请宣告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破产。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576号 陈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陈姚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316.47元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1715.75元、费用375.03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婕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90元,由被告陈婕、陈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638号 陈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53.90元及截至2020年8月5日的利息1141.73元、违约金380.5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陈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513号 郑连清、吴彩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连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5561.85元及截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12162.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被告吴彩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彩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连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811号 李世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燕青与你及被告杨龙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燕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 29799.23元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5913.97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李世辉、杨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世辉、杨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燕青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叶燕青、李世辉、杨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4042号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及被告张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蔡昌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569.13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16日的利息4704.52元、罚息27144.89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 20‰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张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昌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蔡昌华、张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4044号 黄建霖、林美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及被告黄春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建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873.32元以及截止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4613.29元、罚息299.24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 20‰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叶美雪、黄春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叶美雪、黄春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建霖追偿。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4759号 台州三众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正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去向未明,且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3月17日)。原告要求解除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P1903189/P1903188的合同。判令被告你公司返还货款181188.8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8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