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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25日

  因债务人杭州市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经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裁定终结杭州市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190号  厉锡加、戚惠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与被告厉锡加、戚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984号  俞德永:本院受理原告王剑与被告俞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991号  杭州高格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向鹏与被告杭州高格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 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180号  杭州悦轩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珏与被告杭州悦轩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8185号  杭州高格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祎与被告杭州高格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8462号  杭州西城木材有限公司、包宝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4民初2608号   杭州翌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轩为与被告杭州翌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055号  杭州应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博鑫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应捷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博鑫电梯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杭州应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798号  杭州何林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何小林、韩小吉:本院受理原告汤文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479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327号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曲俊秋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3139号

  唐晓恒: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坪支行诉被告唐晓恒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27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唐晓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坪支行透支本金11486.52元,并支付至2020年5月15日止的利息1449.53元,此后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由被告唐晓恒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2174号  刘青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82民初2174号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2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刘云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25号之一  2020年8月10日,本院根据绍兴市丰瑞针纺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就其所负债务长期未能清偿,且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也未收取到破产费用。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管理人关于宣告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宣告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839号  洪柳花、杨德江、韦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柳花、杨德江、韦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657号  张灵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中亨鞋材厂与被告张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2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行初192号  程伊美、李进中、胡海英、方旭臻、倪云弟:本院受理(2020)浙0382行初192号原告王金武诉被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蒋云龙等27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现通知你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行政答辩状副本、被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天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6532号  林锦银(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09161715):本院受理原告陈洪雨诉被告林锦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2874号  陈罡,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丁家桥村莲池兜8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602153057。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毛狗与你和被告李志根、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志根、陈芳、陈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毛狗借款本息2522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982元,减半收取134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491元,由被告李志根、陈芳、陈罡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453号之三  张新平:本院受理原告长兴画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 平、朱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朱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破31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5088272606、18857951675)。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1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1月28(星期四)下午2时30分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0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1月20日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7日(节假日除外)前向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幢二楼201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9897789、13757922731。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10: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316号  丁博览: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永锋水暖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丁博览支付原告水暖材料94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988号  翁震仅:本院受理原告王慧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9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5006号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铭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50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工程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652号  冀龙彪(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207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冀龙彪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640号  管雪军(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534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管雪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管雪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025.16元及截至 2020年8月5日的利息 1776.18元、违约金592.06元,并支付以本金9025.1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2%为限)自2020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管雪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655号  刘烈泉(身份证号码:3623251986****14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烈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烈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65.97元及截至2020年8月6日的利息394.05元、违约金131.35元,并支付以本金1965.9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2%为限)自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刘烈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12月1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4541号,应为“2021年3月5日上午9点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0-12-25 2 2020年12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