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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案号:杭运政罚〔2020〕0964   

  莫建飞: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了莫建飞于2020年01月09日10时44分左右、2020年02月21日14时24分左右、2020年09月15日01时28分左右在萧山国际机场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行为分别在2020年03月09日、2020年03月09日、2020年09月23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伍佰元整和玖佰元整,莫建飞违反《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其行为涉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运管机构处三百元以上罚款三次以上。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对你涉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运管机构处三百元以上罚款三次以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10月26日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调取2020年度行政处罚案卷(杭运政罚【2020】0943,杭运罚决字【2020】第3301004120170048,杭运罚决字【2020】第3301004120170049),以上证据表明三次行政处罚相对人均为莫建飞。莫建飞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运管机构处三百元以上罚款三次以上。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行为违法较重。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份 A4;

  2.莫建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 A4,证明莫建飞的身份;

  3.服务资格证复印件1份 A4,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相应的服务资格证。

  现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萧山机场出租车服务区二楼 邮编:310050

  联系人:闻建峰   电话:86660269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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