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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28日

  (2020)浙0106民初4461号  郑勇:本院受理原告钱跃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 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4461号民事判 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1967号  杭州涌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万事盛服饰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762号  富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137号  雷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风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513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224号  赵淑蕊:本院受理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赵淑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345号  包发乐:本院受理原告占芳生诉被告包发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9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江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362号  依霖(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喜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536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282破19号之一  申请人:慈溪润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0年12月22日,慈溪润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慈溪润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慈溪润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现慈溪润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债3369447.34元,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不愿意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慈溪润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慈溪润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765号  丁启辉(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8710151037):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启辉、程显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立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051号  陈静、童益明:张伟红与陈静、童益明、陈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787号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农合资金互助会与被告刘美玲、周启松、李兵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农合资金互助会投放金本金10万元、占用费1798元及逾期占用费(暂算至2020年7月1日为17114.35元,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15%计算);二、被告周启松在15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兵在15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69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41元,由被告刘美玲、周启松、李兵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因被申请人平阳县发达皮业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平阳县发达皮业总公司破产,本院于同年8月3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本院裁定确认,确认无异议的债权共7笔,成立的债权额总计为14861143.97元。经管理人调查,平阳县发达皮业总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平阳县发达皮业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平阳县发达皮业总公司破产。平阳县人民法院(2019)浙0481破4号之三  因浙江赛尔达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按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裁定,终结浙江赛尔达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361号  吴兴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达井村南河兜2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宝良与被告吴兴强、吴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兴强返还原告吴宝良借款115000元,限被告吴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兴强支付原告吴宝良借款利息61195元【以1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计算,从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已扣除被告吴云祥交付的30000元);2020年3月18日之后,以1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被告吴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吴云祥对被告吴兴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吴云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24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324元,由被告吴兴强、吴云祥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549号  周泉明,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宝山村银子兜65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丽琴与被告周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泉明返还原告高丽琴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周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高丽琴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800元,由被告周泉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102号  杨荣珍、钱利强:本院受理原告姚明与被告杨荣珍、钱利强、钱志仁、金月玲、第三人蒋德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原告姚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明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106号  杨荣珍、钱利强、周煜:本院受理原告姚明与被告杨荣珍、钱利强、钱志仁、金月玲、第三人周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原告姚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773号  罗建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海民与被告罗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被告罗建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海民货款5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72元,由被告罗建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317号  周沈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向杰与被告周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元,按每月2计算,截止2020年8月15日已产生利息9000元,后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469号  王应弟,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新安村南贺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306293019。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源与被告王应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王应弟返还原告张长源8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4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736号  沈金林:本院受理原告温端成与被告沈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沈金林给付温端成货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50元,由沈金林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2801号  潘剑云、何来有:本院受理原告长兴天川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来有、潘剑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保全裁定书、保全措施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保全裁定书、保全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2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金华市金特火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金特火腿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市金特火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20日前,向金华市金特火腿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585号环球商务大厦B座2楼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马妍,电话:1356676517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金特火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金特火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3破17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张雪蓝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九天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吴一刚的申请,裁定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重整。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64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义乌市优东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优东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优东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9日前向义乌市优东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3幢7楼,联系方式:13732433133(高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优东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优东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45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具体参会事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70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韩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韩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韩意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韩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7日前向浙江韩意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B座201办公室,联系人:楼律师,电话:13757922731。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韩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韩意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2761号  台州市黄岩奇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飞哲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飞哲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奇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二、由被告台州市黄岩奇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飞哲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08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540元,应收取246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台州市黄岩奇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4205号  孙英:本院受理原告黄敏静与被告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孙英支付原告黄敏静欠款人民币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76元,由被告孙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5289号  汪金星:本院受理原告胡新多与被告汪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汪金星支付原告胡新多货款人民币9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汪金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95号  陈均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陈均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495号的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陈均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7914.59元,并在年利率15.4的范围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503号  金建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金建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503号的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金建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8940.2元,并在年利率15.4的范围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516号  王文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王文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516号的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文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4885.43元,并在年利率15.4的范围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12-28 2 2020年12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