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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28日

  (2020)浙0726民初1747号  华宝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华宝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747号的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华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32111.58元及利息2937.29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58号  应祖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应祖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758号的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应祖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20952.93元及利息1020.84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407号  余世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世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407号的民事判决书【限被告余世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996.95元并在年利率15.4的范围内按照《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698号  黄忠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跃花、黄曙光、潘红年、黄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698号的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方跃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156.0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黄曙光、潘红年、黄忠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曙光、潘红年、黄忠良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跃花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543号  叶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5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信用卡透支款项25450.61元,赔偿律师费损失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992号  张毛头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9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交通事故赔偿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903民初1438号  徐向东:本院受理原告陆亨权与被告徐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90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徐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陆亨权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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