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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29日

  (2020)浙01民再83号

  浙江鼎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杭州宝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鼎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国跃买卖合同纠纷(2020)浙01民申151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查阶段(2020)浙01民申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3677号

  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弘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 0104 民初 10261 号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陈进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 0104 民初 10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842号

  马安峰: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842号原告杭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820号

  刘秀兰:本院受理原告邢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853号

  张奇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浙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5518号

  杭州铭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苏丽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688号

  俞旭东:本院受理原告舒艳君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191号

  深圳市龙华区菲菲美化妆品:原告金群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菲菲美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285号

  王莎莎:本院受理原告何淳诉被告王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02号

  保定白沟新城嘉文日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嘉文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9时05分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386号

  蒋玉华:本院受理原告缪洪庆与被告蒋玉华、葛友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缪洪庆与被告蒋玉华于2009年7月23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蒋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缪洪庆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缪洪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蒋玉华负担。被告蒋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326号

  杭州惠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惠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房租、物业费22604元及保证金10000元,合计32604元;二、被告杭州惠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平门窗有限公司公告费350元。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杭州惠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惠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419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畅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827号

  黄梅东:本院受理(2020)浙8601民初1827号原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梅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2020)浙8601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903民初1338号

  李立军:原告唐芝英与被告李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90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唐芝英货款84456元。如李立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唐芝英负担57元,李立军负担1918元;公告费650元由李立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83破28号之一

  因债务人嵊州市扬帆铝业有限公司名下尚未发现可供处置的资产,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且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宣告嵊州市扬帆铝业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终结嵊州市扬帆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421号

  陈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诉被告陈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428号

  陈炳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炳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7265号

  陶明燕:本院受理原告余太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7735号

  朱素玲: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505号

  耶合亚:艾合麦提:本院受理原告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9时30分在西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77号

  祝洪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孟与被告祝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432号

  黄海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东与被告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451号

  温州立钢经贸有限公司、叶挺、冯向达、第三人杭州融道普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呈铀与被告温州立钢经贸有限公司、叶挺、冯向达、第三人杭州融道普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651号

  温州资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建挺、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国根、张惠:本院受理的原告瓯鹿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资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建挺、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国根、张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785号

  周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803号

  钱永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7863号

  张国蕊、卢云桂: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473号

  陈彬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彬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3月18日10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584号

  计金明、许惠莲、计阿二:原告吴荣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409号

  王爱卿、赵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承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卿、赵国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503 民初 3351 号

  汤海乐: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刚钊与被告汤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汤海乐向原告偿还借 款本金人民币 5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要求从 2020 年 8 月 17 日开始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曰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本案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 9 时 00 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051号

  方正权、方雨:本院受理原告董敦河诉你们买卖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正权、方雨支付原告董敦河货款1624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6月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董敦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方正权、方雨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6-2号

  2020年12月24日,本院根据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5788号

  广东拓厦防护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禾尧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东拓厦防护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5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474号

  魏永新、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钱金铨与被告魏永新、张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74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魏永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钱金铨货款12948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金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魏永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63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义乌市炫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炫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炫辉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9日前向义乌市炫辉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1006号浙江现代阳光律师楼3楼,联系方式:15825799375(郭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炫辉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炫辉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00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具体参会事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71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义乌市福人对联厂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福人对联厂管理人。

  义乌市福人对联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福人对联厂的债权人应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前向义乌市福人对联厂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义乌市总部经济园 A5 幢 17 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程律师、徐律师,电话:18806520395、13916177741。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福人对联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福人对联厂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1 年 2 月 4 日上午 11 时 00 分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69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良新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良新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良新箱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良新箱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日前向义乌市良新箱包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8街88号福田银座A座18楼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怀青、孔琼瑶,电话:13616516626、1396796921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良心箱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良心箱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4日上午9:45通过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于申报债权时向义乌市良心箱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12-29 2 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