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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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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30日

  (2020)浙01民初1362号

  杭州漂鸿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显兴诉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杭州漂鸿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刘显兴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830594549.7的“鞋底(3D)”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相应的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杭州漂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显兴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显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杭州漂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原告刘显兴负担1600元。被告杭州漂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5230号 

  施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金启进诉被告施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3069号

  林焜萃:本院受理原告沈坤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104 民 5653 号之一

  浙江一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弘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 0104 民初 565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杭州弘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城发云锦城房屋租赁合同 1 份;你公司返还给杭州弘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铺租金 7 万元、履约保证金 11666.50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用 2192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3563号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3563号原告刘惠英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第三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981号 

  毛高挺:本院受理原告蔡建民与被告毛高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106 民初 8355 号

  杭州市江干区启梵装饰设计工作室、吴涵、洪晓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一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启梵装饰设计工作室、吴涵、洪晓琴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246号

  袁熙竣、曹长刚: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熙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8617.37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19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18248.82元;以88617.3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长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曹长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袁熙竣追偿;三、被告袁熙竣、曹长刚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1元,合计4225元,由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87元,由被告袁熙竣、曹长刚负担3638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482号

  广州市海康百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你、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18号

  张海芬:本院对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诉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海芬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69801号、第194820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张海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5000元;驳回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负担237元,由被告张海芬负担913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72号

  本院已于2020年12月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陈志松申请温州屹鑫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1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屹鑫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屹鑫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月25日前,向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第8、9层;联系人陈洁,电话:133561178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屹鑫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29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屹鑫鞋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228号

  高胜杰:原告吕宝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035号

  冯金宝:本院受理原告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055号

  杨庆红: 本院受理原告林楚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6078号

  张华满(公民身份号码 332627197206063457):本院受理原告杨永金与被告张华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 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 0483 民 607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 0502 民初 4042 号

  杨欢欢、周如权、吴金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立恒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欢欢、周如权、吴金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 0502民初 4042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932号

  被告周泉明: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宝山村银子兜65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文荣与被告周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文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58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诉讼费20522元,由被告周泉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184号

  余新:本院受理佘建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185号

  周国锋:本院受理忻双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805号

  付来根:本院受理原告朱文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付来根给付原告朱文炳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付来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748号

  代兴连:本院受理原告胡秋花与被告代兴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3.85%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067号

  仇冬华、孙学飞:本院受理原告陈燕红与被告仇冬华、孙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67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义乌盛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盛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盛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盛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9日前向义乌盛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2楼,联系人:张律师,18257042606。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盛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盛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下午2时通过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于申报债权时向义乌盛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68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义乌恒泉相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恒泉相框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恒泉相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恒泉相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9日前向义乌恒泉相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3楼,联系人:王律师,1373568734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恒泉相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恒泉相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4日上午9时通过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于申报债权时向义乌恒泉相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29号

  陈丰平、余赛娟:本院受理原告陈群兰与被告陈丰平、余赛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丰平、余赛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群兰货款计 35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610元,公告费 650元,合计 7260元,由被告陈丰平、余赛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240号

  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诉被告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张丽丽借款本金50000 元及利息(2020年2月16日之前的利息为20000元;自2020年2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郑志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318号

  张红一:本院受理原告孙正东与被告张红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红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正东176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765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止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1元(已减半收取),诉前保全申请费197元,合计318元,由被告张红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 0726 民初 4316 号

  丁博览: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永锋水暖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 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 丁博览支付原告水暖材料94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 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761号

  李小盼: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婷婷与被告李小盼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郑霞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康、人民陪审员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5日上午9:3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24民初2980号

  刘水香:本院受理原告童启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童启根起诉要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317号

  王琪(身份证号码:3310021994****2921):本院受理原告陈佳敏诉被告王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琪返还陈佳敏欠款50000元和每月利息500元;诉讼费由王琪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佳丽、赵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3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443号

  唐梅(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0825):本院受理原告柯美胜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唐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直至全部偿还为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为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娴甦、人民陪审员朱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522号

  叶琴红:本院受理原告卢海勇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琴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海勇代偿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叶琴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702号

  洪春平:本院受理原告叶显国与被告洪春平、徐理富、台州市路桥马铺纸品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178511 元以及自2020 年7 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上述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借款本金3200000 元与以其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期期间的利息和)。二、被告徐理富对上述债务范围内对其中的借款355333 元及自2020 年7 月3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若被告你未按期履行借款本金2000000 元的付款义务,原告可对被告台州市路桥马铺纸品厂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山马村钢铁大道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路国用1998 第1657 号/台房权证路字第301898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70 元,公告费690 元,由原告承担2502元,被告你承担18823 元,被告你、徐理富承担3535元,被告你、台州市路桥马铺纸品厂承担199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477号

  蒋元聪:本院受理原告熊玉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和 15 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7620号  

  翁礼波: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7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发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20-12-30 2 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