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王青、邓国君、孙龙龙、杭州精欧置业有限公司、杭州金地中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0)杭仲字第179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王青、邓国君、杭州景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杭仲字第179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孙龙龙、杭州精欧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杭仲字第179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被申请人谢海清、杭州金地中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答辩书、仲裁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7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2233070)。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庭审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