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31日
(2020)浙0304民初4800号
本院2020年11月25日在《浙江法制报》9版刊登的传票公告“本案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有误,现予以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夏银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537号
徐疏疏、黄胜节、黄瑞鹤、蔡连妹、徐恩友、金小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府支行与被告徐疏疏、黄胜节、黄瑞鹤、蔡连妹、徐恩友、金小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190号
杨文良: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敏与被告杨文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77号
本院2020年12月29日在《浙江法制报》10版刊登的传票公告“本案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有误,现予以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陈孟与被告祝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341号
王省生:本院受理赵国兵诉王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15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3日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344号
义乌市亿丰箱包有限公司、文义芬:本院受理赵国兵诉义乌市亿丰箱包有限公司、文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25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3日9:1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580号
施祝连:本院受理叶燕群诉施祝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1900元,并从2017年12月23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9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14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3日9:2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255号
黄学用:本院受理原告吴飞英与被告黄学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10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417号
吕金民:本院受理浙江牛久酒业有限公司诉吕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3日9:3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923号
许依娜:本院受理原告郑杲与被告许依娜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许依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杲货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许依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127号
楼泳亮、张琴琴:本院受理原告浦江鹏达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泳亮、张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方楼泳亮、张琴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鹏达包装装潢有限公司124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798元,开庭公告费650元,合计3448元,由被告方楼泳亮、张琴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652号
陈健松:本院受理原告周必忠与被告陈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陈健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必忠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健松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 0726 民初 2391 号
洪以松:本院受理原告黄顺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 0726 民初 2391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洪以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 原告黄顺真借款本金 10000 元并按月利率 1.5支付自 2014年 12 月 27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124号
陈杨丹: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洪慧板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杨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洪慧板材经营部货款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陈杨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杨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304号
杨延翠、林建东: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33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支付自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物业费5709元、电梯费1440元及水电费1842元,合计89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3913号
姚华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好再来模具加工店(个体工商 户)与你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黄岩好再来模具加工店 加工费 18000 元,并赔偿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