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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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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31日

  (2020)浙0304民初6081号

  吴庆来: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128号

  陈毅: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657号

  张灵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中亨鞋材厂与被告张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2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38号

  田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立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立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19210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80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田立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39号

  王海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海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4704.8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12852.43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14704.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89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王海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41号

  陈景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景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景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5307.0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43107.53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35307.0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陈景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42号

  马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8909.8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31522.20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18909.8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61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马金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43号

  金雪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雪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雪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7527.4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37673.73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47527.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930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金雪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44号

  李紫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紫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紫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66.4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754.97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2966.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李紫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45号

  林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晓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060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0日为18448.28元;从2020年12月11日起以透支本金106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26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林晓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46号

  卢晓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晓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晓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17012.38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199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25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卢晓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47号

  潘小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小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小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3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4524.58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199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11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潘小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48号

  周兆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兆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兆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93.0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16076.46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9993.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52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周兆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50号

  黄直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直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直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465.8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23385.36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19465.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71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黄直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51号

  王雪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雪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041.9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30124.07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48041.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754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王雪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52号

  周长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长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34.1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8572.08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9934.1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63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周长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53号

  陈文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文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0087.3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日为8550.29元;从2020年12月3日起以透支本金10087.3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66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陈文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54号

  郑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4299.4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15529.03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34299.4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46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郑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55号

  温兴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兴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温兴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981.7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31163.68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49981.7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829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温兴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56号

  陈林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林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331.2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4日为36746.01元,从2020年12月15日起以透支本金48331.2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927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陈林滔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57号

  谢锦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锦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锦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2487.4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17369.08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22487.4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96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谢锦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58号

  李福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福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34.9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2303.88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2934.9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李福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60号

  周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4486.8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15036.28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34486.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38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周翔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61号

  谢尚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尚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尚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499.0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20259.59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19499.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94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谢尚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66号

  陈明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明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5941.5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为35743.10元;从2020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45941.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842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陈明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682号

  庄剑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耐利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庄剑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耐利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60726.03元及利息损失(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市耐利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温州市耐利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58元,被告温州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94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垫付),由第三人庄剑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37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根据林佳锐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4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邮编:325000,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电话:13868872611,18367721233),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1329号

  胡文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美锋诉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胡文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浙04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美锋工程款865674.69元。 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8033.05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胡文华应付原告王美锋工程款865674.69元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美锋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6元,由原告王美锋负担639元,被告胡文华负担6047元。公告费87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美锋负担260,被告胡文华负担650元(由胡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 0481 民初4845 号

  吴兴其:本院受理原告谈宁宁与被告吴兴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 0481 民初4845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兴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谈宁宁货款 58601 元及其自 2019 年7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的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 1266 元,公告费 560 元,均由被告吴兴其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 0503 民初 2355 号

  沈根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新财与被告沈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9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503 民初 2952 号

  邬小丽,女,1970 年 4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南村 19-1 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毛与被告蔡临胜、邬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330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018年未还利息38000元;3、被告按年息10% 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借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3日为3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122号

  沈培林,男,1971 年 12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丰登村计家浜 4 号。

  徐小凤,女,1979 年 5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丰登村计家浜 4 号。

  本院受理原告冯美芳与被告沈培林、徐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10000 元,并支付利息 (以人民币 110000 元为基数按年息10 %从 2018 年 4 月 5 日起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5 日止为人民币 220000 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5000 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本案于 2021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734号

  王应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与被告王应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 7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7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 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 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 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破16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安吉县森峰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森峰公司的管理人。森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9日前向森峰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人:陶律师;联系电话:1985727508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森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4日下午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20-12-31 2 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