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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更正

  更正:本报2020年12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8473号内文“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应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更正 2021-01-04 2 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