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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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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4日

  (2020)浙0102民初5426号

  郑琴儿、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中支行诉被告郑琴儿、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5426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5552号之一

  杭州市江干区潇泷农产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白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农产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农产品店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农产品店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 0104 民初 5552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农产品店支付给杭州白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620.54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400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389号

  蔡光良、詹荣花:本院受理原告薛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 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396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潘健平、苗淑华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健平、苗淑华房租34360.2元;二、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健平、苗淑华违约金16362元;三、驳回原告潘健平、苗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潘健平、苗淑华负担430元,由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4元;保全申请费2859元,由原告潘健平、苗淑华负担2332元,由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321号

  朱水堂:本院对原告熊永金与被告胡惠娟,第三人朱水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886号

  雷岩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雷岩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2054号

  陈江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兵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604民初5632号

  马泽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新立诉被告马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604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泽军应赔偿原告李新立事故损失计人民币1921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驳回原告李新立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367号

  刘耀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忠诉刘耀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块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出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414号

  永威影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盛国钰与永威影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239号

  徐正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就(2020)浙041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催6号

  相关利益人: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嘉兴永根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00100041 23917108、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浙江禾城农商银行油车港支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5月18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20)浙0411民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永根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催7号

  相关利益人: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汇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00100041 31433833、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浙江禾城农商银行秀洲支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20)浙0411民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汇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2662号

  范全康:本院受理原告张连明与被告范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民终1743号

  吴明逢: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杏仙诉被上诉人湖州织里名仁布行、吴明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5民再17号

  柏永林: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严炳祥诉原审被告柏永林、黄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民再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003号

  高荣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01291612): 本院受理原告周成刚与被告高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000元,并按2020年10月公布的LPR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4405号 

  沈利荣(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512106251):本院受理原告董根福诉被告沈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3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355号

  朱建国,男,1977 年 1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李家河村毕家兜 37-1 号。

  朱荣狗,男,1972 年 2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李家河村毕家兜 37 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芝孟与被告朱建国、朱荣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国返还原告李芝孟借款 50000 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25900 元(以5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开始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4 日;2020 年 3 月 5 日起,按以上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朱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朱建国承担原告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2000 元,限被告朱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朱荣狗对以上借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朱荣狗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755 元,公告费 560 元,合计2255 元,由被告朱建国、朱荣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503 民初 2939 号

  张建强,男,1978 年 2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坞塍村碗响桥 10 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春英与被告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建强偿还(现金 20000 元、支付宝 42150元、微信 70215.6 元以及网贷美团金融 4200 元、满易贷 3000 元) 合计:139565.6 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并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本案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206号

  董双喜: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梅诉被告董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79333元(按月利率2%从2013年10月2日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567号

  李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芸、喻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芸、喻峰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为6435.44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1月7日按照月利率6.525‰计收利息为1022.25元;逾期贷款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为5220.80元;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4月15日为192.39元);2.本案因诉讼产生一切费用都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3995号

  傅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康、孙丽华、吴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 0522 民初 3995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 民初4262 号

  刘华: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 0522 民初 4262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保全裁定书、保全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3993号

  黄从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从建、许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 0522 民初 3993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3994号

  师旭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旭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 0522 民初 3994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874号

  杨文明、义乌市腾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紫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明、义乌市腾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被告杨文明、义乌市腾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义乌市紫丰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2235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以32235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6日14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197号

  张国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劲力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国华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6日13时5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255号

  黄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4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833号

  一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皇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依约向原告返还合同价款人民币8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退款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价款返还完毕之日止,以80000元为本金,逾期退款利息120元每日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198号

  张开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标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开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1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2日下午14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523号

  马瑞卿、桂理刚: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温新工艺品商行与被告马瑞卿、桂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72781元,并以72781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差额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6日14时1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574号

  兰晓莲:本院受理原告李进步与被告兰晓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7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2日下午14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831号

  范新志:本院受理原告龚小红与被告范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394.7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231号

  白翼飞:本院受理原告朱煜军与被告白翼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778元,并按年利率3.8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10号之二

  因浦江县三振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终结浦江县三振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732号

  楼方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旭丁诉被告楼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楼方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旭丁货款1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执清1号

  本院根椐祝增勤、程玲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祝增勤、程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担任祝增勤、程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祝增勤、程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邮政编码:324000;联系电话:18164502869;联系人:舒苏丹)申报债权。祝增勤、程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祝增勤、程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14点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第14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5885号

  林叶璠:本院受理原告程钱与被告林叶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浙1003民初58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即时偿还原告借款11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的利息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6015号

  王福德、杨剑清、王福业:本院受理原告黄岩有口福食品厂与被告王福德、杨剑清、王福业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2020)浙1003民初60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杨剑清、王福业、王福德对黄岩有口福食品厂不能清偿债务228797.02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杨剑清、王福业、王福德对管理人报酬50000元及破产实际支出费用2246元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1-04 2 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