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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用了“海底小纵队”摆件 蛋糕店被判赔1万元

  通讯员 朱婷婷 郑茗月 

  这些天,在慈溪经营一家蛋糕店的周先生有点郁闷,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官司彻底输了,这个教训确实深刻。” 去年8月,周先生收到了慈溪市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他被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索赔3万元,原因是他家售卖的蛋糕上有《海底小纵队》的卡通玩偶装饰。

  《海底小纵队》是一部英国的系列动画片,于2015年2月5日、2月11日在我国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2017年10月,著作权人将《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授权给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

  去年底,原告发现慈溪多家蛋糕店为吸引顾客,在制作的蛋糕上加上了《海底小纵队》的玩偶作为装饰。于是,原告将2家蛋糕店及3家卖玩偶的商店一并诉至法院,周先生的蛋糕店就是其中一家。

  周先生认为,他只是在店内赠送顾客卡通玩偶,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且卡通玩偶是他在网络平台购买,有合法来源,购买后只是作为赠品赠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以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涉案蛋糕及宣传图册上的玩偶与美术作品虽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但在整体形象、头部与身体比例、服饰造型、风格与表达等方面均基本相同,通过综合判断,认定涉案蛋糕及宣传图册上的玩偶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涉案美术作用的模仿与抄袭。

  周先生的蛋糕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公开销售包含涉案美术作品的蛋糕,且销售行为发生时,涉案作品玩偶与蛋糕构成了一个完整且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蛋糕店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问题,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蛋糕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情节、销售平台、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及原告为维权支付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蛋糕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周先生不满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少商家版权意识薄弱,见到好的作品、图片拿来就用,而不去考虑作品来源是不是合法、有没有权利保障,这样的行为存在风险。若美术作品形象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用,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若是进行营利性使用,则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经营者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尽量使用原创图片和形象,或在进货时务必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用了“海底小纵队”摆件 蛋糕店被判赔1万元 2021-01-06 2 2021年01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