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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月6日

  (2020)浙01民再80号  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列、夏弘冰,李坚:再审申请人李杭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列、李坚、夏弘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民申514号裁定书,(2020)浙01民再80号案件再审申请书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如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274号  缪云琴:本院受理原告冯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010号  王静岩:本院审理原告徐文君与王静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01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502号  杭州灵紫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佳平与被告杭州灵紫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94号  郑新民:本院对原告朱灵玉诉被告郑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10时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66号  深圳市佰青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佰青希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367号  杭州元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伟力:本院受理原告武耀峰诉被告杭州元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伟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3766号  张樑(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夏禹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张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小飞借款本金 385000元,并支付利息 68000元(暂计算至 2020年 8月 2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38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096元,减半收取 4048元,由被告张樑承担。 原告周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 民初3229 号   陈小军: 原告李玲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女儿陈颖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陈浩随你共同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2020)浙0212破47号之一  2020年9月28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鼎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查明宁波市鄞州鼎盛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鄞州鼎盛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宁波市鄞州鼎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鄞州鼎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89号  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蒙蒙、季声亮,电话:13757719168、13968890939,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层)担任管理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262号之一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青峰、邓财秀: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天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晓国及你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晓国、叶青峰、邓财秀共同赔偿温州双星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1134960.25元,并归入温州双星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向原告温州天邦建材有限公司偿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759号

  徐虹:本院受理原告李成长与被告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成长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徐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5530号  张基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国荣、金妙忠、周永坤与被告张基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国荣、金妙忠、周永坤劳务报酬32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7436号  叶新约: 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瑞杰皮草行与被告叶新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8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将定于2021年4月15日10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7473号  张红、韩培光: 本院受理原告曹敏珠与被告张红、韩培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30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将定于2021年4月15日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1107号  杨英: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琴梅诉被上诉人杨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0)浙05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642号

  王洪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单时伟与被告王洪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1、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4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32-2号  2018年12月17日,本院根据浙江丽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共有11笔债权,共计39056388.45元。本院认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破产。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1624号  李川:本院受理原告朱晶莹为与被告李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1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1758号  顾艾军、张晓琳:本院受理原告陈家仁为与被告顾艾军、张晓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051号  贾喜容:本院受理原告金国良与被告贾喜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152号  高爱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继志与被告高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原告利息损失到实际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085号  黄雨: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建、舒海燕、黄雨、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黄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406673.66元(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以后复利以217675.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74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建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民初2734号  浙江景霖建设有限公司:原告舒利红与你公司、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3民初2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舒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舒利红负担(已交纳),公告费650元,合计894元,由原告舒利红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3005号  李锦送:本院受理原告沈海豹与被告李锦送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锦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沈海豹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锦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5657号  潘绍丰、王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伟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绍丰、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潘绍丰、王婷支付原告永康市伟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0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绍丰、王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2358号  项鸿鹏:本院受理原告陈浩与被告项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项鸿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浩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诉请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1170元,由被告项鸿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4736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石荷英诉被告罗福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73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1082破12号  2018年6月25日,本院根据浙江雅晶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裁定宣告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124破4号之四  申请人: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28日,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债权申报、审核确定的债权人31名,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348000898.5元。兴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符合关于宣告破产的条件。另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2020年7月2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由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执行分配,兴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故申请宣告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现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02破1号之二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31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于2020年4月21日裁定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30 日裁定宣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1-06 2 2021年01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