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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月7日

  (2020) 浙0102民初3238号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102民初 3237号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浙 0102民初 3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 浙0102民初3236号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 浙0102民初3235号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 浙0102民初5788号  励鑫可:本院受理杭州金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励鑫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687号   朱腾欢:原告冯国华诉被告朱腾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腾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国华归还借款本金 1015000 元;二、被告朱腾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国华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冯国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935 元,减半收取 6967.5 元,由被告朱腾欢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朱腾欢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5997号  郭造生:本院受理原告孙春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338号  陈开南:本院受理原告张冷双诉被告陈开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剧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要求按日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82民初3229号  陈小军: 原告李玲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女儿陈颖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陈浩随你共同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671号  王璞:本院受理原告胡凤娇与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8352号  刘阳:本院受理原告尹学忠与被告刘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19120号  冯飞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亮与被告冯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会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9688号  段和平:本院受理原告胡后凤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394号之一  邱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及被告黄开和、刘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邱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333853.53元;二、驳回原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邱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423号  解全威、钱丽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曲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全威、钱丽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解全威、钱丽平向原告温州曲星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未缴出资款5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176号  金定平、潘苏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昌顺武充绒店诉被告金定平、潘苏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金定平、潘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海昌顺武充绒店价款28297元,并支付以28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金定平、潘苏玲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定平、潘苏玲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557号  湖州织里泰润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泰润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湖州织里泰润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浙江德利饲料有限公司货款5877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59元,由被告湖州织里泰润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自公告之后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948号  任斌: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泰兴食品厂与被告任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24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076号  义乌市碧特剌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柏花与被告义乌市碧特剌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17674.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23民初1885号  项跃、楼美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皇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项跃、楼美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浙江皇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温州市金来利电子锁业有限公司、浙江佳嘉制漆有限公司、武义县人民法院在债权范围内的损失2173391.2元,该款由浙江皇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归入浙江皇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范围进行分配。案件受理费2418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747元,由被告项跃、楼美芬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 浙0723民初3180号  倪志伟:本院受理原告章春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500元及利息损失1785元,合计27285元(利息已从2019年10月1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止,之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款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4月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2710号  陈早先、李遵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1004民初5523号  陈舜祥(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0312):本院受理原告杨宏敏与你及被告王天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舜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15.4%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来、人民陪审员吴恩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3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565号  郭声瀚:本院受理原告邱恩富与被告郭声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400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二 O二一年四月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 浙1081民初10790号  吴新建:本院受理原告赵阳诉你及被告台州捷盛鞋业有限公司、董燕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81破10号

  本院根据杨吉有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杨吉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杨吉有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杨吉有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杨吉有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183588366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杨吉有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杨吉有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日14时30分在龙泉市人民法院五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1-07 2 2021年01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