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8日
(2020)浙03破85号 本院根据林晓炬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华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2日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华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26日前,向华旺贸易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888号,联系方式:胡建良13738372885、谷海青1373832476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旺贸易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华旺贸易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11日下午02: 30 时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华旺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7243号 梅美雪:本院受理原告曾跃与被告梅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7238号 邓余周:本院受理原告陈维坚与被告邓余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天昊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层;邮编:325000;联系人:周蒙蒙、季声亮;联系电话:13757719168,13968890939;传真:0577-88991777)。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0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宝雨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层;邮编:325000;联系人:周蒙蒙、季声亮;联系电话:13757719168、13968890939;传真:0577-88991777)。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10:0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民终1107号 杨英: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琴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 0503 民初 2210 号 程桃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强与被告程桃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程桃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强货款45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 年7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 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68元, 由被告程桃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1836号-1 湖北泽鸿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缴款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5414号 缪洪剑:本院受理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缪洪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5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1931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胡润伙与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蒋新立、胡在权、罗福求、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胡润伙货款人民币643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4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60元,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3979号 江舟:本院受理原告楼艳艳诉被告江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固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777号 楼成钢:本院受理原告边朝虎、李小青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楼成钢归还两原告代偿款211790.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77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原告诉请:本案由吴文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灿灿、黄明月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12日14:30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2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青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磐安支行对被申请人浙江青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8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青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青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94号四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一珉;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二、浙江青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浙江青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青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0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990号 衢州漂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9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你支付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99221.3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945.9元(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2019年6月6日之后至被告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之日止据实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3月24日,之后至被告付清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据实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7破2号 2019年1月15日,本院根据羊云爱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其名下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宣告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81破23号 我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浙0781破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凯艺纺织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凯艺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浙0781破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凯艺纺织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2民初3308号 王国荣(身份证号:3301211973****373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国铭、王国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一、沈国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5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计付,其中以21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王国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元;沈国铭负担1325元,王国荣负连带责任。公告费300元,由沈国铭负担,王国荣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556号 何利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何利晓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利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62322元及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5266.76元、违约金1755元,并支付以本金62322元为基数按领用协议约定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何利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4404号 浙江省磐安县新渥街道外田口村后陈73号胡龙斌:本院受理原告吴云标与被告胡龙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云标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整,借款日2015年4月27日,距今2020年9月27日欠五年六个月二分利息合计19800元人民币,加上本金15000元,应还348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仙居法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4824号 浙江省缙云县双溪口乡周扎村蝉山仓基15号胡伟玲:本院受理原告吴豪金与被告胡伟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归还欠款6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后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郭晓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