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2日
(2020)浙0103民初5904号
史静: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687.25元,支付利息14986.26元,违约金6925.72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合计182599.2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90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3839号
林寿勇: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兰诉被告林寿勇、易永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3840号
林寿勇:本院受理原告曹文娟诉被告林寿勇、易永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3841号
林寿勇:本院受理原告郑丽云诉被告林寿勇、易永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3842号
林寿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诉被告林寿勇、易永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3843号
林寿勇:本院受理原告刘素荣诉被告林寿勇、易永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3844号
林寿勇:本院受理原告姜素荣诉被告林寿勇、易永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3845号
林寿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全亮诉被告林寿勇、易永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524号
郑于雷、周福英:本院受理原告邵玉兰、袁法龙、袁国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浙0106民 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279号
成园园:本院受理原告黄顺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 0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191号
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3楼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106 民初 9301 号
杭州九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升油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157号
朱汉伟: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雅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朱汉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15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46号
王全华、周象德、李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全华、周象德、李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64号
韩雨曦:本院受理原告金永明诉被告韩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65号
刘宗云:本院受理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宗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66号
赵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70号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魏亚群诉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97号
蒋向阳、郭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向阳、郭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77号
周勇、周方利、方星利、周灵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勇、周方利、方星利、周灵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破41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全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波全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后因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动退出破产管理人名册,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指定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全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全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向宁波全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豪如大厦1103室;邮政编码:315199,联系人:柯梦;联系电话:15968966970,邮箱: ywpcglr@163.com)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全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全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全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504号
万伦(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7****2038):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士法诉被告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 0203 民初 95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万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郑士法借款本金 160 000 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 160 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 5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1750 元,由原告郑士法承担 10 元,由被告万伦承担 1 740 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3299号
龚毅(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50513463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奇异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APP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款项658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按款项65800元计付迟延付款损失,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67号
贺先平、狄艳:本院受理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先平、狄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0 日内,本案定于 2021 年 3 月 29日 14 时 30 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 88 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281 民初 7760 号
江苏明裕四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泽明、孙伟清、费斌、钱开平、钱耀南: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合友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裕四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泽明、孙伟清、费斌、钱开平、钱耀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 0281民初 776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 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 9 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973号之一
周斌豪(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94****6319):原告宋世杰与被告周斌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 0281民初 79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斌豪归还原告宋世杰借款 11000 元, 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5 元,减半收取计 37.50 元,由被告周斌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0834号
惠民燃气(河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大塑料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 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 0281 民初 1083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 9 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8182号
李世财: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 0282 民初 818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 0282 民初 9381 号
初建卫:本院受理原告陆展诉被告初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初建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展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自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5 050 元,减半收取计 2 525 元,由被告初建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 告之日起 60 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舟山市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爱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舟山市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出票日期2021年1月6日、票号1040331006921556、票面金额15000元、出票人舟山市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舟山市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225 民初 8892 号
象山县泗洲头镇泗洲头村 7 组 26 号余东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712142595):本院受理原告余陈与被告余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立归还原告借款 272 000 元,并支付原告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 0225 民初 8892 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上午 10 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1 号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793号
马家豪、吴双:本院受理原告姚峰与你们及国秦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破1号
2020年12月29日,本院依据邯郸市科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杨意、余益瑞,联系电话:15167705000,1885870156,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路瑞丽华庭A5幢8楼))担任管理人。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83号
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德荣,联系电话:13958876233,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担任管理人。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84号
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德荣,联系电话:13958876233,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担任管理人。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85号
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德荣,联系电话:13958876233,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担任管理人。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3日15时45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