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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2日

  (2020)浙0304民初3116号

  段相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胜与被告段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265号

  张昌武: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265号原告邱玉坤与被告张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9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裁定受理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曲园北路100号金湾大厦五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叶凡;联系电话:1785760560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9:0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32-3号

  因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248号

  余光云:本院受理原告黄新与被告余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8月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369号

  张小青:本院受理原告许美花诉被告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719号

  牛俊青:本院受理赵淑君诉牛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758号

  薛涛政 张淑莲:本院受理周银海诉薛涛政、张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602号

  郎忠富、赵淑娇:本院受理原告楼松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1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23民初346号

  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西5号厂房(谷仓科技孵化器2051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益蔚与被告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王刚、张俊敏、倪庆云、关荣林、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郑浩哲、裴成月、厉海笑、熊守信、徐挺强、许玲玲、朱平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王刚、张俊敏、倪庆云、关荣林、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郑浩哲、裴成月、厉海笑、熊守信、徐挺强、许玲玲、朱平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朱益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辅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97755.3元。二、由被告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王刚、张俊敏、倪庆云、关荣林、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郑浩哲、裴成月、厉海笑、熊守信、徐挺强、许玲玲、朱平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朱益蔚诉讼保全保险费6400元。三、驳回原告朱益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64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朱益蔚负担3950元,由被告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王刚、张俊敏、倪庆云、关荣林、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郑浩哲、裴成月、厉海笑、熊守信、徐挺强、许玲玲、朱平宰负担386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0)浙 1082 民初 8939 号

  方守村(3302261962****5595):本院受理原告潘佩玲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 1082 民初 893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 16.5 万元及利息5.9875 万元(利息从 2012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止,按月利率1.5 计算的利息 16.5×1.5×105 个月=25.9875 万元)。2 本案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 4 月 6 日上午 8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冬福、 人民陪审员王晖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990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应为“衢州源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要求最后应增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1-12 2 2021年01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