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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森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基准日后共收到如下款项: 2019年12月13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划付1949405.68元;2020年7月24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划付4236628.59元;2020年10月30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划付20000元;2020年10月22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划付184080元;2020年11月6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划付13664032.5元。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森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森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浙江森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森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仅列明截至2018年9月11日的本息余额,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为准,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外币授信折人民币计),单位为万元。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森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森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1-01-12 2 2021年01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