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4日
(2020)浙0103行审17号
浙江华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强制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3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8089号
杭州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慧莉诉被告杭州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313号
周磊、吕丽霞: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4130.98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5月31日为10950.92元;自2020年6月1日起,以44130.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吕丽霞、周超对被告周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磊、吕丽霞、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2元,由被告周磊、吕丽霞、周超共同负担588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872号
徐先龙、孙国祥:本院审理原告戴法根与徐先龙、孙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87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228号
合肥瑶海区奥腾洗车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奥腾洗车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92号
浙江蓝极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全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蓝极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全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1163号
金国:本院受理原告时卫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时卫庆借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另外以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时卫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3元,由被告金国负担。被告金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3049号
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100000元。 如果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203 初 7847 号
陈龙(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7****3715):本院受理原告薛震宁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 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 0203 民初 78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龙归还原告薛震宁借款本金 450 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8818 元,减半收取 4409 元,由被告陈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矛盾调解中心一楼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9)浙 0203 民初 9903 号
蒋克清(公民身份号码: 3602811983****1915)、郭希选(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6591)、荣安友(公民身份号码 3412261975****211X ) 、 叶 青 昌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623291973****5433 ) 、 代 振 峰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4128271980****2578 ) 、 李 路 路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412261993****213X ) 、 万 赛 赛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4114811995****789X ) 、 付 秀 娟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4123281969****7909):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燕珠、王永辉、王瑞康、王金红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蒋克清、叶大敏、郭希选、荣安友、叶青昌、代振峰、李路路、万赛赛、付秀娟、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 0203 民初 9903 号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205 民初 4758 号
叶方余:本院受理原告卢顺珠诉被告叶方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本院定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 8时 45 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206 民初 7456 号
十堰昊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 支公司与被告孙建颂、十堰昊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6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206 民初 7680 号
李宝红(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7****3322):本院受理原告孙礼斌、李公银与被告赵永达、李宝红 生命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亲属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56982*20=1139640元、丧葬费76300/2=38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尸解费15000元共计1242790元,由被告承担主责按照70%计为869953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14时00 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212 民初 1143 号
张立亭:本院受理原告熊来勇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0 日内。并定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8065号
王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王伟民民间借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3:45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213 民初 3859 号
郑会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竺岳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 0213 民初 38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竺岳平与被告郑会霞离婚。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计 150 元,由原告竺岳平负担。本判决未生效前,原告竺岳平、被告郑会霞均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6937号之二
胡小飞(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5****3019):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693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胡小飞承担赔付责任(不服金额共计667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8174号之一
甘孝朋(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6****09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甘孝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 0281 民初 81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孝朋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原告合同编号为331995236-0063-20190568275《“快 e 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600 元、利息 154.30 元、罚息 1927.05 元、复利184.79 元(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及从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甘孝朋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合同编号为 331995236-0063-20190607097《“快 e 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100 元、利息 176.85 元、罚息327.12 元、复利 36.04 元(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及从 2020 年8 月 18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三、被告甘孝朋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 1200 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 268 元,减半收取 134 元,由被告甘孝朋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 0282 民初 8968 号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宗汉亚盛不锈钢材料店诉被告张杰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 0282 民初 8968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 慈溪市宗汉亚盛不锈钢材料店货款 18 200 元,并支付原告慈溪市宗汉亚盛不锈钢材料店以该款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0元,由被告张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 民初11665 号
许静: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夏琴与被告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本案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 14 时 15 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341号
陆博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陆博文、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302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2962号
李万龙、李栋:本院受理原告侯占先与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李万龙、李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4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万龙支付原告侯占先货款3606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李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 0503 民初 3071 号
彭成子: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继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 成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成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继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2600元,并支付违 约金(以82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继毅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65元,减半收取933元,由被告彭成子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7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裁定受理德清兴泰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兴泰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兴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群益街288号中房商务大厦三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姚文妹,联系电话:18267261366;朱漫然,联系电话:1880582823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兴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13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利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利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利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群益街288号中房商务大厦三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姚文妹,联系电话:18267261366;朱漫然,联系电话:1880582823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利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电科技德清华莹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日裁定受理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曲园北路100号金湾大厦五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叶凡;联系电话:1785760560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帐册、重要文件资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帐册、重要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院定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9:0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1-2号
因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茗荟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2262号
顾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峰与被告顾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22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顾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峰货款207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杨峰负担38元,被告顾成林负担3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顾成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2899号
安昌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春东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289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春东塑胶有限公司货款42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安昌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4042号
李勤祥:本院受理原告叶根河与被告李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40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勤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叶根河货款52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勤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609号
李婷婷、王杰:本院受理原告何建英与被告李婷婷、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1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