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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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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5日

  (2020)浙0102民初5630号

  杭州贝言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强诉被告杭州贝言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042号

  杭州田尔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042号原告王芸与被告杭州田尔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3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057号

  仪建军、仪红: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057号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建军、仪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00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231号

  裘浙峰: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231号原告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浩杨与被告裘浙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232号

  蔡国军: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232号原告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浩杨与被告蔡国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873号

  龚健航: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487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联强(欣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新江、龚健航、贺海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873号

  龚健航: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487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联强(欣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新江、龚健航、贺海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判决结案。被告张新江不服本案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402号

  王建云: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8402号原告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240号

  陈龙:本院对原告马玉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玉杰借款145000元;二、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玉杰公告费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陈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341号

  天门市金源米面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一品珍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天门市金源米面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一品珍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门市金源米面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一品珍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州米厂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天门市金源米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三、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一品珍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经济损失及含合理费用8000元;四、驳回原告福州米厂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325元,由被告天门市金源米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93元,由福建省三明市一品珍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261号

  浙江元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鲍忠信与被告浙江元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6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279号

  浙江元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少帅与被告浙江元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6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06号

  张海表、赵晓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表、赵晓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14号

  浙江元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董清波与被告浙江元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6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77号

  樊生国、周雪娜、樊永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樊生国、周雪娜、樊永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684号

  何春仙、姜义兵: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春仙、姜义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75号

  浙江鼎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星:本院受理原告金淑诉被告浙江鼎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891号

  浙江元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洪叶与被告浙江元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6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7497号

  张继宏(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1970):本院受理原告徐文龙与被告张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继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徐文龙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4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实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张继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057号

  赵光亮(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91****25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侠胜诉被告赵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光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丁侠胜借款18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5850元,由被告赵光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553号

  严善波(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4234):本院受理的原告牛东海诉被告严善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善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牛东海支付工程款126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严善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1427号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第一分公司、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告王林慧与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第一分公司、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捷算资产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解除原告及其母亲与被告三签署的“恒嘉6号”与“恒嘉7号”《产品认购协议书》;二、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及其母亲投资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6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9.2%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8.8%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请求被告一、二、四对被告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14: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1738号

  李志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2****1453)、邬金菊(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2****1449):原告鲁曼云与被告李志明、邬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李志明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682950元(暂算至2020年8月31日,其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钱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邬金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3509号

  夏志远(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1****5673):本院受理原告汤庆之诉被告夏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7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8日下午14时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民初1777号

  成玉朋: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5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54号

  周兆民(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95****6416):本院受理原告戴展立与被告周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审判流程信息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还款履行日止的利息(月息2分)。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5436号

  李鹏辉(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90****0831):原告葛卫建与被告李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鹏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葛卫建借款本金36999元。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及公告费350元,合计712.5元,由被告李鹏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432号

  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20577元;二、判令被告以上述货款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15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为1574941.08元;以上暂合计5195518.08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9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516号

  谢文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1****6239):本院受理原告云创商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弘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谢文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宁波北仑弘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37748元及迟延缴纳租金的违约金132241.33元(租金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其后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宁波北仑弘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综合管理费327888元及迟延缴纳综合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58773.92元(综合管理服务费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其后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综合管理服务费付清之日止);3.被告宁波北仑弘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3000元;4.被告谢文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告宁波北仑弘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谢文成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1704号之一

  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黄志瑜、宁波黄泰技工学校、宁波美亚机电有限公司、上海寅亿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野鹤湫旅游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炳芳诉被告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黄志瑜、宁波黄泰技工学校、宁波美亚机电有限公司、上海寅亿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野鹤湫旅游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2283号

  卢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太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2715号

  王秀霞、卿进:关于原告宁波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霞、卿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2715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王秀霞支付原告宁波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8042.82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8042.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卿进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王秀霞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卿进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王秀霞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计126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王秀霞、卿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6978号

  陈阳均、姚林、陈浩:原告宁波亿稞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阳均、姚林、陈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12号之一

  申请人黄石市长信电气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66977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豪宇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3月9日、最后持票人为黄石市长信电气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浙0225民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黄石市长信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13号之一

  申请人九江华嵩钙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1695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九江华嵩钙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浙0225民催1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九江华嵩钙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6破29号之一

  本院根据童晓红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德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22日前,向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268号天伦时代广场9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0574-27855201,15088860456;联系人:王盈盈)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4日下午2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1-01-15 2 2021年01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