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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5日

  (2020)浙0282民初11747号

  何广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峰与被告何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6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847号

  尤欣:本院受理的原告华雨婷与被告尤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951号

  贺超:本院受理原告胡孟育诉被告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102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10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83破24号之一

  2020年9月25日,本院根据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月5日,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核查,截止2020年12月28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863元,均由管理人垫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5000元,现债务人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7日裁定宣告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97号

  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温州诺美芙鞋业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31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诺美芙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02室;联系人:戴振洁,18906651289)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诺美芙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诺美芙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806号

  石康宁: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石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破12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王爱芝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浙0304破申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中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于2021年1月6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温州中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中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徐君翔、张方园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员:吴家鹭、戴振洁,联系号码:1396781005、18906651289。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中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中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中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11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指定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8号四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夏雯;联系电话:0572-8067325,13655825637;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帐册、重要文件资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帐册、重要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院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9:0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8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指定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8号四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夏雯;联系电话:0572-8067325,13655825637;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绿宝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帐册、重要文件资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帐册、重要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院定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9:0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317号

  王琪(身份证号码:3310021994****2921):本院受理原告陈佳敏诉被告王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琪返还陈佳敏欠款50000元和每月利息500元;诉讼费由王琪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圣荣、王统茂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3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278号

  鲍乐林(身份证号码:3303821989****8019):本院受理原告梁贝贝诉被告鲍乐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圣荣、王统茂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3月3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758号

  朱天琪:本院受理原告王得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12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7842号一案公告中被送达人“马安峰”应为“马安锋”,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1-15 2 2021年01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