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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亡夫的墓碑上 只刻了前妻姓名

现任妻子为“墓碑署名权” 状告亡夫子女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叶春娟 郑舒静 

  本报讯 丈夫离世,按照传统习俗,妻子的名字会被刻到墓碑上。三门一名老人离世前有两任妻子,后任妻子因老人与前妻的子女未给其在老人墓碑上“署名”而起了争执。近日,三门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墓碑署名权”纠纷。

  三门的方某丧夫后,与离异的陈某结缘,二人在花甲之年再婚,相处了近二十年,并未共同生育子女。另外,这些年方某与陈某的四名子女相处并不融洽。

  前几个月,陈某因病离世,四名子女为其购买了公墓,并操办了丧葬事宜。事后方某发现,陈某子女在墓碑上刻了其生母王某的姓名,但并未刻上自己的姓名。方某觉得很难受。

  随后,她拿出一份与陈某在婚前签订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与陈某子女争论,“上面写明‘死后坟墓做在一起,丧事由双方子女协商办理’,你们怎么能违背你们老爸的意愿?”方某认为,陈某子女侵犯了自己作为配偶的权利,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陈某子女认为,其生母王某尚健在,也希望生母百年之后能与父亲合葬在一起,况且方某与前夫的子女已将其名字署在其前夫的墓碑上,表明方某愿意与其前夫共立坟冢,不加方某署名更利于双方后代各自进行祭祀。

  陈某子女的答辩合乎情理,但与其父亲陈某生前的意愿相违背。后经法庭组织调解,陈某子女愿意拿出7万元作为方某放弃署名的经济补偿,方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现行的民法典对墓碑署名并无明文规定,但方某要求署名符合社会伦理及公序良俗,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一方面考虑到陈某与方某并无共同子嗣,且方某也有前夫的‘落碑署名’,另一方面陈某子女给予方某经济补偿,也是出于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且长远上有利于保护后人对前人的追思情感,故这一调解结果,对双方来说是公平的。”承办法官叶春娟表示。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现任妻子为“墓碑署名权” 状告亡夫子女 2021-01-19 2 2021年01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