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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5日

  (2020) 浙0291民初4065号  詹书楼(340825********4711):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詹书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3663.34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以上费用暂计人民币26163.3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下午14时0分至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13民初107号  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成亚健身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研高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东研高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 000元及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张勇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255号  方明祥:本院受理原告胡林超诉被告方明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9904号  李涛:原告张春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春江支付货款43229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322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被告李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1894号  谢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谢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2254号  吴云龙:本院受理原告程献诉被告吴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8日起安货款100000元的金额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42号  2019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裁定终结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281民初246号  江源存(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2****2893):原告杜洪玲、蔡兴财诉被告江源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江源存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人民币。二、判令被告江源存支付自2020年7月13日开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源存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1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 浙0281民初8826号  郭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0033):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旭青诉郭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赟赔偿原告王旭青医疗费54 411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4 911元,被告郭赟前期已经垫付2 000元,尚需赔偿52 911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旭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 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王旭青负担25元,被告郭赟负担5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26破8号之一  因宁海县新源灯具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裁定终结宁海县新源灯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273号  吴晋:本院受理原告郭彩云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2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629号  胡允杰、朱相娟、严海青: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允杰、朱相娟、严海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924号   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波与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004号  陈培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培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9156号  朱微双、陈克雷、朱旭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被告朱微双、陈克雷、朱旭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91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133号  邱保炼: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杭轮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5809号  绍兴市唯依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海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豹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唯依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绍兴市唯依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63374.05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张海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9270元,以及公告费56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3民初4481号  胡桂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711107112X):本院受理原告宣长仙与被告胡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3民4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966号  宁波智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丹):原告浙江智菱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0)浙0723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民初2902号  宁波宝甲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华茂学府一号D座1510室,法定代表人:蒋振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航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宁波宝甲机器人有限公司、胡建江共同支付原告货 款954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95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95400元按月利率2%自2020年5月25日起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5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仍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 6000元;二、被告裘一帆对被告宁波宝甲机器人有限公司、胡建江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1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1日,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未提供企业账册、财务凭证等全部资料,导致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财务审计,同时,经查询,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请求法院宣告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现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破51号  申请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71号。法定代表人:赵狄,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701室-2。法定代表人:厉余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2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浦江益嘉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6日指定浦江浦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浙江浦江益嘉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2月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浦江益嘉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1号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郑淑琴;联系电话:137068909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渐江浦江益嘉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浦江益嘉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浙江浦江益嘉工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2917号  王文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王文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512.9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2020年7月9日前利息及违约金合计6796.17元,以后按丰收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2元,由被告王文吉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5破6号  本院根据蓝小芳、周淑梅、宋小芳、王琼玲、叶满丽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云和县林美便民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15日指定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担任林美公司的管理人。林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向林美公司管理人(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城东路70号二楼,联系人:黄河,联系电话:0578-5121681、1516824021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林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林美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和县人民法院三楼家事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云和县人民法院(2020)浙1102民初6432号  陈建勇、叶建会:本院受理原告李水娇诉被告陈建勇、叶建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20分在南城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浙1123破9号  本院根据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浙1123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31日指定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为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破产管理人。  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2日前向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破产管理人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帐户。  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破产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松阳县长虹东路151号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400;联系电话:15024607668,联系人:项律师。  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遂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遂昌县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10855号  潘时富:本院受理原告项银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 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 5日和 1 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十四点五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3957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2组吴家车自然村156号方亮:本院受理原告张永骄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3957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方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骄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722元,由被告方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1-25 2 2021年01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