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为个人破产立法
帮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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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备良好条件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在个人破产领域先试先行。从2018年底起,省内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平阳县法院顺利办结,实现司法领域的破冰。
2020年12月3日,省高院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在全省推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清理工作。这也意味着,浙江开始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截至2020年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共计2.027亿元,清偿3350.349万元,有效畅通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
金克明认为,目前,浙江已具备了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条件。“我们已累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索,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我相信浙江版本很快可以出台,从而进一步推动浙江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前列,为全国提供重要的浙江实践和样本。”
存在的难点堵点
那么,当前推进立法工作,还存在什么难点、堵点?金克明认为,立法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防止恶意逃债。“我们在立法时一定要严格区别是合理的破产还是恶意的逃债,绝不能让这部法律成为逃废债的挡箭牌。”金克明建议,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并明确破产欺诈行为不予免责。
“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可程度不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根深蒂固,也会给个人破产立法带来一定的阻力。相关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配合意愿。”金克明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