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7日
(2020)浙0106民初5126号
周洁: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5126号原告毛金香与被告 刘云、周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第一营业部、曲凤楼、浙江中商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 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 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 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 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 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193号
住呗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浦建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619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8785号
杭州海角网络有限公司、孙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906号
嘉兴市天福世家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千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495号
杭州则安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红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15分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949号
潘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杨盛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661号
杭州信至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桂祥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66号
陆彩英、周李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字节闪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彩英、周李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1号
上海衡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孔先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祥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衡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孔先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4: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68号
海门市蝶美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蝶美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57号
杭州方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晓玲诉被告杭州方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652号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郑鸣凯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10号
李井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井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4时05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64号
曲楠:本院受理原告金雁诉被告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98号
颜厥亮、黄兴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厥亮、黄兴瑜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4617号
任征宇(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36号):本院受理原告邵艳诉被告任征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变更原被告婚生子任邵然由原告抚养;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10日前支付任邵然当月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7日9时在本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51号
史寿健(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0****4695):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国裕诉被告史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原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9114.22元,利息7712.7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69826.98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4月15日09: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7965号
陈武(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9015):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柯萍与被告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7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柯萍借款117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 640元,减半收取1 32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陈武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8388号
张军(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0****2312):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方桥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方桥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414号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77740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6日解除,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东风凯普特车辆1台(车牌号鄂FQ3H71,车架LDPGABAC7HE100959);二、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计至2020年12月26日的车辆租金93600元,滞纳金16001.76元,并自2020年12月27日起按3900元每月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至车辆归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418号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77740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6日解除,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电牛二号车辆1台(车牌号浙DA40W8S,车架号LKJTBKBY4HF001651);二、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计至2020年12月26日的车辆租金47689元,滞纳金8610.71元,并自2020年12月27日起按1880元每月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至车辆归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0388号
姜兵(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6****2938):本院受理原告葛纪军与被告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03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姜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葛纪军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支付以370000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姜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596号
彭金锋(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6****8916):原告陶家辉与被告彭金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8788.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66号
幸佐武(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5****0011):本院受理的原告元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幸佐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付租用费用人民币60490元;2、判令被告按照前述未付费用即60490元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24.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被告支付的租赁车辆赎回费3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拖车费等10788.50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0006号
庆元忠(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70****795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庆元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损失2000元;二、被告庆元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损失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350元,均由被告庆元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7号
周忠裕(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8****4010):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元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忠裕、朱学文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保全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周忠裕立即支付原告欠款346996.4元,并以34699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其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周忠裕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判令被告朱学文对被告周忠裕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692号
陈镇(公民身份号码:33306811983****2574):本院受理原告张朝辉与被告陈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判令被告给付柴油款 104000元。并以 104000元为基数赔偿原告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57号
黄磊(3302061978****0011)、黄明贵(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2****0017):本院受理原告周仕良与被告黄磊、黄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自2008年1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明贵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13时1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04号
嘉兴市纷泰刻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竹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纷泰刻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新竹磁业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941.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996号
戴能表:本院受理原告卢少敏与被告戴能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63682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屈著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78号
朱双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双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8360号
尹可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尹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8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8362号
王小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王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8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54号
郑秀暖: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秀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起诉状要点: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犯原告的第3607361号、第G10222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原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王超文独任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1号
汤小峰(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7****5353):原告郑江英诉被告汤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二、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