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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8日

  (2020)浙0102民初5284号 

  王恩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3989号 

  杭州德加澳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澳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林祥献:原告吴敏、陈洪江与被告杭州德加澳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澳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林祥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909号

  仇晓静、杭州华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909号原告郑彩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910号

  仇晓静、杭州华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910号原告王亚银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911号

  仇晓静、杭州华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911号原告陈丹丹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913号

  仇晓静、杭州华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913号原告虞红霏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915号

  仇晓静、杭州华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915号原告郑小玲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918号

  仇晓静、杭州华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918号原告余钱晓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917号

  仇晓静、杭州华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917号原告郑国萍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8号

  郑秀胜: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根、蓝爱仙道诉你及钱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328号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侯许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9号

  鲁鹏:本院受理原告郑刘生诉被告鲁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09号

  吴昆:本院受理原告申昱骞诉被告吴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0:3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090号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毛江传奇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毛江传奇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21号

  吴宗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吴宗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58号

  上海磊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新磊、郑杰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磊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新磊、郑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620号

  杭州九幺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旭斌诉被告杭州九幺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3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642号

  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思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931号

  上海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雪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汪海何诉被告上海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雪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6026号

  郑依楼:本院受理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依楼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827号

  杭州鼎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才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鼎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才虎货款8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2日起以80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杭州鼎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徐才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鼎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8341号

  吴西西(公民身份号码: 1301231985****6910)、张弛(公民身份号码: 1301231987****7577):本院受理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张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张弛立即支付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车辆回购款项 4238998.39元,并自2020年6月9日起,以4238998.3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1879元,减半收取20939.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西西、张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347号

  陈自长(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3****2115):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小兵诉被告陈自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自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小兵补偿款28000元、利息3920元,合计31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保全费33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88元,由被告陈自长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881号

  蔡强、蔡衍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大金诉被告蔡强、蔡衍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要求被告还欠款,金额12900元整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民初3497号

  王军河: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王军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理赔款2000元;二、王军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军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41号

  李丕敬(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343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丕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7054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5944号

  陈志祥(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3****0511):本院受理原告宋军与被告陈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志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宋军劳务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志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997号

  高建发: 本院受理原告屈金涛与被告高建发、高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息6%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屈著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672号

  田婧婧: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玲与被告田婧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王玲玲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田婧婧归还原告借款5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8号

  王腾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姜山新鑫铝合金门窗店与被告王腾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14日9: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70号 

  胡孙勇:原告朱吕华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2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6600元;2、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返还对商铺的占有,并支付因合同解除而生产的违约金2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商铺2020年度的物业费2331.1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57号

  王道委: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道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68号

  吴向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向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52号

  杨钢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钢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70号

  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咏兵: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1370号原告王健与被告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咏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78号

  刘烨: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宏与被告刘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12民初1948号

  陶丹、万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丹、万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09:15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32号

  何清阳:原告陈灵军诉你与宁波奉化南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工程款240 572.50元,并赔偿原告自立案之日起以240 57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直至付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00分在方桥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初8765号

  胡小兵(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608145****):本院已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告胡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诉请判令:被告胡小兵向向原告补交物业服务费112 518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解年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8765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94号

  彭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彭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499.99元,支付利息512.17元,罚息、复利2280.04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并从2020年11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至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47号

  罗成:本院受理原告陈焕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归还原告借款10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04民初118号

  浙鹰安吉建设有限公司、胡省初:本院受理原告严增夫与被告浙鹰安吉建设有限公司、胡省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崧厦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21民初18号 

  杨远学: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永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现住址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蔡永梅诉请:要求被告杨远学归还借款本金2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494号

  浙江堡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合丰服饰有限公司、周崇崇: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堡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海宁市冬臣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合丰服饰有限公司、黄东风、周崇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 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1-28 2 2021年01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