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8日
(2020)浙0304民初4412号
范新:本院受理原告戚云英与被告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203号
赵秀莲、吴海朋、吕圣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赵秀莲、吴海朋、吕圣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409号
吴旭秧、周旭清、吴孟龙、张纯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吴旭秧、周旭清、吴孟龙、张纯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211号
黄福清、黄福喜、余雪芬、黄崇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黄福清、黄福喜、余雪芬、黄崇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329号
余维益、黄海芙、林国花、余庆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余维益、黄海芙、林国花、余庆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555号
中扬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乐清益顺机电有限公司、包巨龙、李赛琴:本院审理原告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扬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乐清益顺机电有限公司、包巨龙、李赛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27民初5153号
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方宗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一树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温州一树纸业有限公司货款5501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11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算;以112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算;以10821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算;以6138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算;以2888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算;以8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算;以2577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算;以2405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算;以94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算;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方宗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3元,减半收取4736.5元,由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方宗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4899号
杭州世邦美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洁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973号
广瑞:本院受理原告仰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120号之一
徐兴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号
王银杰、王均海:本院受理杨国学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730号
潘安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平、邵亚萍与被告赵加林、季大珍,第三人潘安芳、沈月萍、丁玲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189号
蒋于芬: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189号原告苏祖武、李中辉与被告蒋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蒋于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祖武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限被告蒋于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中辉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蒋于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39元,由被告蒋于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民初4845号
蒋美红: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美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87.70元(暂算至2020年10月4日,此后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小计10987.70元;2、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000元);上述小计:12987.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 10:0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891号
王惠彬: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滢航电子商务商行与被告王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王惠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滢航电子商务商行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065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7日9:00,在义乌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346号
林元响:本院受理原告吴联爽诉被告林元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林元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元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联爽货款13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林元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联爽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林元响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51号
申请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71号。法定代表人:赵狄,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701室-2。法定代表人:厉余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967号
赵仕光:本院受理原告赵仕金诉被告赵仕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96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001号
黄维源:本院受理原告陆兴德诉被告黄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500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940号
黄维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黄维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919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于炳红诉你、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 会、蒋新立、胡在权、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 审理终结。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提起上诉,因你 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 求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 0726 民初 1919 号民事判决书, 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 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221号
黄碧艳 HUYNH BICH DIEM:本院受理原告陈振忠诉被告黄碧艳 HUYNH BICH DIEM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执清1号之一
因祝增勤、程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通过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裁定终结祝增勤、程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5号
在执行山耐斯(磐安)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山耐斯(磐安)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破产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山耐斯(磐安)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
山耐斯(磐安)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山耐斯(磐安)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3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耐斯(磐安)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形式、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6号
在执行浙江山耐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浙江山耐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破产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山耐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
浙江山耐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山耐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3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山耐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8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形式、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7号
在执行山耐斯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山耐斯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破产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山耐斯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
山耐斯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山耐斯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3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耐斯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形式、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6510号
杜林灿: 本院受理原告王碧琼诉你与杜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执行实际付清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48号
潘文君:本院受理原告程贯亚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潘文君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93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菊、人民陪审员蔡佳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9点3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73号
王妙霞:本院受理原告郑开洪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4月26日)。原告要求: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967元,并支付以29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00号
叶培军(3325281972****2813):本院受理原告茅文敏与被告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4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施工人工费人民币19500元整,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6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482号
台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城星货物托运站与被告台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去向未明,且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4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城星货物托运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城星货物托运站负担。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3民初71号
李杨:本院受理原告黄炼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4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441号
张平华(3307241988****3430):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敏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4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1320元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秀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孟庆慧、人民陪审员屈莲春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1328号
高叶龙:本院受理原告徐慧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四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8684号
张洪亮、周美娟:本院受理原告聂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8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90号
江玲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锦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陈福清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