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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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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3日

  (2021)浙0106民初176号  徐品文: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76号原告徐品文与被告李本尧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日上午9:3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9229号  黄修元: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229号原告黄修元与被告周亿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日上午10:0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194号  胡省雪: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94号原告胡省雪与被告陈通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日上午10:3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87号  杭州驻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章军伟、章诗瑶、雷翔宇: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诉被告杭州驻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章军伟、章诗瑶与第三人雷翔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7日上午10:15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52号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白欣华诉被告张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0日5: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17号  孔完华:本院受理原告胡月红诉被告孔完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83号  杭州巨正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翟文利:本院受理原告方建义诉被告杭州巨正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翟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847号  余金彩: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余金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3311号  夏伟、杭州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捷诉被告夏伟、杭州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68000元(陆万捌仟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相关律师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438号  林春霞:本院受理原告何洪明诉被告林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共计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3544号  陶文许、杭州金茂家居市场陶文许装饰材料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文许、杭州金茂家居市场陶文许装饰材料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309671.45元,并支付利息15346.6元(以309571.45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按LPR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93号  潘顺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睿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解除汽车销售合同,要求你支付拖欠月供15060元及车损修理费15024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1日9时在梅城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50号  谢文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判决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39号  吕芳航(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4****4315):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斌诉被告吕芳航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吕芳航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吕芳航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双倍返回给原告进场费5612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费3500元。限吕芳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04月14日在10:30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617号  胡熊(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0****5416):本院受理的原告范伟明诉被告胡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胡熊返还借款225493.5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4月15日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41号  林新石(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9****6955):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诉被告林新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20号  吴兴政(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6****6935):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诉被告吴兴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9910号  周峰(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0****0919):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俊诉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俊的借款239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239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25元,减半收取251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862.5元,由被告周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8250号  杨明(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8****0035):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敏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敏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07号  叶火平:原告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支付逾期租金5997元、滞纳金2797元;2、被告支付提前退车后剩余租金总额的30%违约金16192元;3、被告支付车损400元;4、被告缴纳违章罚款650元及处理扣分;5、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920号  孙王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支付理赔款10030.27元;2、被告支付未付保费2002.47元;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8545.7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11号  陈美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美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0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510号  叶国彩、夏年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泰昊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彩、夏年晓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21号  马朋辉、马兴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朋辉、马兴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960号  宁波慈禾包见面生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威阳:本院受理原告王佳颖与被告宁波慈禾包见面生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威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44号  方荣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方荣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14:1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16号  邱宇、江苏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邱宇、江苏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09时1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15号  鲁厚超、江苏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鲁厚超、江苏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09时1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70号  刘晓娟: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明与被告刘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5912号  季传有:原告程立新与被告季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季传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程立新借款500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季传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11号  张树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张树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元,利息263.9元,罚息783.01元,合计3946.91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5664号  李国兵: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被告李国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损失费975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李国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983号  张万全(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6****3936)、宁波忠秦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与被告张万全、宁波忠秦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594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06号  崔玉波(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1****5017):本院受理原告穆跃辉与被告崔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028号  李空军(142601********4013)、贾丹丹(142601********4024):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李空军、贾丹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保险理赔款30996.45元(利息以保险理赔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550元;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32546.45元。3、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浙B5J2G1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1日下午14时0分至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3510号  西安世卜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8D8J0A):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世卜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西安世卜丰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天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2838.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3元,减半收取3071.5元,由被告西安世卜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西安世卜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天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4609号  廖绍旋(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8505254330):本院受理石民强与廖绍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631号  司洋洋(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9****2514):本院受理贝新伟与司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司洋洋赔偿原告贝新伟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8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4时00分至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6569号

  王书同(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48****2013)、王春芳(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9****2019)、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归还本金3000万元,支付利息160万元(按照年利率8%,自2017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并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3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2-03 2 2021年02月03日 星期三